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和政府对各级党政领导的行政权力进行制约、预防权力滥用导致腐败的重要手段,是强化干部监督、正确评价其工作绩效的有效措施,是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合理用权、正确履行经济职责的创新举措。但由于体制、机制、法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仍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积极意义
在干部管理中引入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管理机制的创新。通过国家审计机关接受委托或授权,依照相关法规或政策,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公共资金投入的经济组织或团体的受托公共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独立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明确或解脱相关党政领导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因此,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机制的建立,至少具备“三个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从经济角度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履责情况。 通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能够摸清家底,便于被审计人或继任者了解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继任者的受托公共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明确或解除被审者的受托公共经济责任,便于划清前后任的责任。通过审计,把领导干部的任期内政绩水平与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与评价,可以促使那些党政干部努力学习经济管理、学习财经法规,逐步增强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到慎用财权,用好财权,理性决策,从而更好地履行受托公共经济责任。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机制,正确评价和任用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能充分发挥被审单位广大干群的相互监督作用,制衡领导者的权力。审计过程中公示制和访谈制等,能充分调动群众对干部、干部对干部的监督作用,促使领导者在日常工作中洁身自律,合理利用手中的权力。同时,通过与其它监督部门形成良好互动关系,能为纪委和检察等部门提供线索与证据,也能充分利用这些部门所掌握了解的一些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门通过对被审领导所在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合理、合法和效益性,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等情况进行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审查,以正确评价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绩效。因此,开展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完善干部管理机制,正确评价和选聘干部,可以为组织上选拔干部提供参考,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三是有利于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行政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领导干部个体,是对行政权力在经济上运用的直接监督,其区间涉及党政领导干部整个任职,因而它往往能够及时发现与处理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者进行的审计,可以把问题直接落实到领导人头上,而且审计报告一般直接呈送上级党政主要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领导,其结果可能会影响被审领导的前途,因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而对于党政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还可以直接移交司法部门。因此,它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可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心。所以说,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国家经济的健康运行具有不可估量的功效,有利于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和规范行政行为。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缺陷评估
不可否认,自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来,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此项工作起步时间短、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原因,现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存在诸多缺陷。
从立法层面来看层次偏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还没有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其他有关法规文件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审计报告、审计技术方法、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不全面,其要求与常规审计没有什么区别。目前我们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引用的最有权威或层次最高的法规性文件是中办、国办印发的《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等几个法规性文件,这些法规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不高,而且也不具备立法的特征。因此,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实际效果受到很大制约。
从审计标准来看缺乏统一性。目前,全国各地制定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程序等没有统一,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现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目标、程序、方法、对象、内容和范围在表述上各部相同,用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文件本身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化体系。而经济责任审计最终责任要落实到被审计人的头上,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现行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责任认定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常常给审计机关依法定性处理带来难度。
从独立性来看存在先天不足。由于现行的审计管理实行的是条块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审计部门相当于政府的内部审计,在体制上就存在先天不足,因此,审计部门工作中难免会受到地方各方面的干扰,审计的独立性无法充分体现,要想客观、公正地评价党政领导干部的履责情况,存在很多现实难题,审计发现的问题往往会打折扣,被部分或全部地隐瞒,导致审计结果处理难。在这种体制下对领导干部受托经济责任的评价效果自然较差。
从实施审计承诺来看存在风险。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承诺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加之本身存在的缺陷,致使承诺制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形同虚设,承诺书也宛如一纸空文,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同时,操作过于格式化,对经济责任审计不太适用。因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在明确经济责任的基础上审事议人,这就要求承诺书必须把离任者与其他当事人的责任以及个人与单位责任区分开来,目前的审计承诺书显然已经不能满足这一需要。相反,现行承诺制比较笼统,只要求被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作出承诺,很容易造成现任不负责任乱承诺或不了解情况抵触承诺、离任出于侥幸心理心安理得不承诺的怪现象,无形中帮助离任者解脱了责任,也加大了审计评价与定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