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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含否增值税的两难选择[4]
作者: 孙富山 包永军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10-28 点击数:712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既然是公平交易,其价值自然应该相等,而在市场有效即熟悉情况的前提下,其价值就应该真实反映在资产的价格上。由于对外的资产交换 ...

  B公司(债权人):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801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71000

    贷:应收票据                          1171000

  对于衍生坏账准备的注销,在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重组损益时,是用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而非账面价值,换言之,就是不扣除坏账准备的原始债权的数额,减去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确定债务重组损益时,重组双方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是相同的,但由于债权人可能已经提取坏账准备,致使双方的债权、债务账面价值不同,因而双方所确定的债务的重组损益也就不同。为了保证债务重组双方,在确认重组损失、收益数额上的一致性,也为以后可能进行的财务检查、审计扫清障碍,笔者建议债权人的坏账准备单独注销。这样,可以全面、清楚地反映债权人债务重组形成的总损失,以及重组日确认的净损失。同时,由于存在账面原坏账准备计提的数额大于重组形成总损失的可能情况,这样处理

  可能会产生营业外支出的反方向余额,即表面的“营业外收入”,其实质是原来多提坏账准备的冲回。因为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范的是债权人让步的情况,既然让步,就不可能产生重组利得

  例4:2008年5月1日,A公司应收B公司货款,价税合计4681000元,已经提取了701200元的坏账准备。现在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协议,A公司同意B公司将其拥有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用于抵偿债务。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4301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债权人)可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4301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81000

    贷:应收账款                           4681000

  借:坏账准备                      701200

    贷: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701200

  本例中,债权人债务重组形成的总损失是381000元,但由于已经计提了701200元的坏账准备,所以重组日确认的净损失为营业外支出的反方向余额321200元,即表面的“营业外收入”。

  三、企业合并准则中的公允价值

  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无论是作为资产入账成本的公允价值,还是确定损益中的公允价值,都不含增值税;否则,含税的公允价值与不含增值税的资产账面价值,二者的差额,将无法确认为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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