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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及指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含有增值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如基本准则一样也含有增值税,二者的差额是债务重组损益(即债权人让步形成的债务人收益)。然而,在确认资产转让损益中,债务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则不再含有增值税,因为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含有增值税,否则,二者的差额将无法确认为资产的转让损益。对于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这里的公允价值是不含有增值税的,否则,将无法记入资产的成本。而在确定债权重组损益时,由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含有增值税,作为对等,接受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也应含有增值税,否则,二者的差额,就无法确认为债权人让步形成的损益。
例2:2007年7月1日,A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经协议,用成本为701000元的产品抵偿前欠B公司的货款1171000元。该产品市价为801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债务人):
债务重组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1171000元
所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①(价税合计)931600元[801000×(1+17%)]
所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②(货物价格)801000元
转让产品的账面价值701000元;
当期损益:资产转让收益801000-701000=101000(元)
债务重组收益=1171000-931600=231400(元)
借:应付账款 1171000
贷:库存商品 70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1600
营业外收入—资产转让收益 101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23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