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实际收到返还税款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由干税款返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企业一般不能预计应收金额提前确认该项利得。但需要注意的是,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的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所规范的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4、政府拨付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款属于收益性的政府补助。根据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当企业取得对已发生搬迁费用、损失的补偿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如果补偿款还涉及以后年度,则企业应将相应部分的补偿贷记“递延收益”,并在相关年度内分配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没有对分期结转的金额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结转金额应与搬迁费用的发生比例相对应。
5、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或土地出让金的会计处理
关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各地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中未曾明确,按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该返还款属于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财政补助,而且与长期资产一一土地使用权相关,所以其取得及后续会计处理应与前述“对于与资产相关的专项拨款”的处理相同。
三、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区分政府补助与政府资本性投入
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
2、一般以现金流入为前提确认和计量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非企业所能控制,因此一般不能按企业所预计的应收金额进行确认和计量,而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除非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等,才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3、政府补助准则与其他准则的衔接
政府补助采取非货币性资产形式时,对有关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应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其他准则中关干公允价值的确定保持一致。与政府补助有关的资产后续计量,也应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