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补助的计量方法
企业获得的货币资金形式的政府补助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除非有确凿证据确定应收金额。引入公允价值来计量企业获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时按1元名义金额进行计量。
2、获得政府补助的列支渠道
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核算,将政府补助计入收益(递延收益或当期收益),而不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确认收益时采用总额法,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金额或者费用的扣减,以便反映政府补助事项的全貌。改变企业将政府补助冲减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成本的多渠道列支状况,无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分期摊配计入各期损益,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最终均计入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入”项目,以提供企业非正常或非经常经营以外的利得信息。
3、政府补助计入损益的会计期间
对于补偿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损失的政府补助,先通过“递延收益”的负债项日确认,至相关费用损失发生当期再计入该期损益进行配比;对于补偿当期或已发生费用、损失的政府补助,则规定在取得当期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可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规定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增强可操作性和配比性。
1、财政拨款的会计处理
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给予特定行业、企业的政策性补助。这类财政拨款一般没有指定用途而且与资产无关,其实质是对企业经营中因政府调控千预或其他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亏损”或“微利”等经营结果,从利润总额的角度进行“纠正”。比如粮食企业、公用事业企业、三废治理企业,环保企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等按销量、工作量等指标计算或其他规定取得的定额补助。
根据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企业应在收到补助或在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企业获得政府补助一般应在实际收到时进行会计处理,以避免随意性和防止调节利润。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补助可获得及可计量时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确认和计量。
(2)科技专项拨款等。这类拨款通常在拨付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的用途,如为某项技术研究或技术改造专拨的款项,而且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形成设备等长期资产,并可能还附加了资金返还的条件。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专项拨款,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再将“递延收益”在该资产的寿命期内平均分配并结转至各期的“营业外收入”;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其尚未分配结转的“递廷收益”余额应全部转入该项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会计准则采用总额法确认政府补助利得,没有将财政拨款金额直接冲抵相关资产的价值,避免了相关资产价值被低估,使得与政府补助相关的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处置核算与其他同类资产的会计处理基本保持一致,以求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相关性,并通过分期将负债转化为损益,使相关资产产生的效益与其折旧或摊销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的利润表中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