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来看,我国虽然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科学的制度框架,政府在信息披露方面做了一系列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并未理顺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之间的关系,未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多数公司强制性披露的内容欠缺不足,避重就轻,在法律的规范上明显有滞后的现象,缺乏应有的公允性。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对作为基本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和深化,对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展示公司未来和真正价值具有重要作用。国内外上市公司实践表明,当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满、证券市场面临整体“诚信”危机时,自愿性信息披露已经成为许多大公司展示“核心竞争力”、沟通利益相关者、描绘公司未来的有效途径。因此,上市公司应该制定自愿性披露战略以便从整体上把握信息披露,提高投资者对披露行为的满意度。相关部门也要对自愿性披露加以引导和鼓励,以降低信息使用者的风险。
(四)丰富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提供完善的预测性会计信息。预测性会计信息是表明企业未来发展方向和经营业绩的财务信息,能够使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从而做出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第二,坚持财务信息的核心地位,同时增加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提高财务信息的价值。对经营者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弥补了现行财务报告的不足,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本身而言,披露非财务信息有助于其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可见。上市公司应该披露非财务信息,我国也应制定与非财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以规范该信息的披露行为。
(五)加大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力度
要建立和完善证券监管和组织结构体系,建立起一套包括国家证券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组织在内的证券监管组织框架体系,从组织体系上确保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应逐步将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权利收归证监会,使证监会成为全国唯一的、权威的最高证券监管机构。扩大其监管权力,赋予其对上市公司发传票和查银行账户等权力,同时形成与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联合办案的高效率运作机制。建立以证监会抽查复审为核心的会计信息再监督体系,在证监会下设置专门调查、惩戒机构,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调查、惩罚程序和措施。对上市公司年报进行抽查复审,定期公布抽查复审结果。成立专门委员会。由其对上市公司年报进行抽查复审,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分别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严厉惩处,从根本上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水平,增强审计责任意识。增加违法行为的成本支出,使处罚案件本身对整顿市场秩序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