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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 谢新生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09-15 点击数:560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虚假陈述情况严重   虚假陈述是指对有关事实做出不符合实际的陈述的行为,包括捏造事实和歪曲事实。虚假陈述有违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原则,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近几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较严重问题。具体表现在很 ...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虚假陈述情况严重

  虚假陈述是指对有关事实做出不符合实际的陈述的行为,包括捏造事实和歪曲事实。虚假陈述有违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原则,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近几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较严重问题。具体表现在很多方面,如有的上市公司为本身的利益和解救被套的“庄家”,编造失实的业绩,散布能够影响股价的虚假消息,误导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有的上市公司通过虚报资产及有关财务报告状况的手段,抬高二级市场股价,达到取得配股资格或提高配股价格的目的;还有的公司在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谎话连篇。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

  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是指上市公司对其应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的披露,而采取避重就轻、断章取义、报喜不报忧的手法,故意夸大部分事实,隐瞒部分事实,误导投资者,而通常被隐瞒的部分大多是与公司发展有重大关系的。会计准则规定,为使财务报表清晰和易于理解,必须提供必需的重要资料,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均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此外,上市公司有时由于担心其所披露的信息会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往往不及时披露公司的重大信息,从而造成信息的滞后,降低了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三)会计信息披露缺乏主动性

  长期以来信息披露者基本上都是仅仅按照政府规定的强制性披露的最低标准进行信息披露,而大多数企业怕过多的披露会计信息泄露商业机密的考虑而不愿意进行自愿性披露。在2002年初,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在年报中披露公司治理结构情况,然而在仔细阅读之下不难发现,相当数量上市公司的陈述大致雷同,均在抄袭《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里的条文,内容空泛。会计信息披露的被动性,使得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以致广大信息使用者不能获得丰富真实的信息资料。

  (四)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

  第一,披露的信息多集中在历史信息。现行的财务报告体系是一种以过去交易事项为基础、反映过去业绩的报告体系,侧重反映企业历史的经济活动,缺乏对未来情况的前瞻性。信息使用者看到的报告往往是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几个月才报送的财务报告,可能已不能反映出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化,因为在这几个月中企业仍然在进行经济活动,而信息使用者看到的报表却没有披露这期间的信息,使得信息滞后性严重,制约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充分性,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对企业未来价值趋势预测信息的要求,而就现代社会发展情景而言,决策是面向未来的,对决策者而言,有关企业未来发展信息比历史信息更重要。第二,信息披露中缺少对不确定性信息内容的披露。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周围的环境,周围环境的变化必然使得事物发展改变其原有的轨迹,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周围环境。会计也有与其相适应的会计环境,在未来的经济环境中,存在着许多不可预知的不确定因素,从而使得广大决策者们在决策时难以抉择。而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简单,对不确定性信息披露很少。

  二、杭萧钢构案例分析

  (一)背景资料

  2007年杭萧钢构因300亿合同及其股票的连续十个涨停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在历史上首次因股票异动对杭萧钢构展开立案稽查。尽管杭萧钢构“天价”合同事件的调查并未最终结束,但证监会已认定“有人在这起事件中涉嫌犯罪”,已将有关证据、线索移交司法部门。

  (二)情况分析

  纵观整个事件过程,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上存在以下问题:

  (1)不分场合透露信息。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认,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先是“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调查时发现,杭萧钢构“订单利好”被公司董事长提前在内部泄露。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单银木进行公开谴责时也认为,“没有按规定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不按规定披露信。中国证监会调查认定,杭萧钢构信息披露中有两处违法违规事实,属于“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一是公司发布公告称正在洽谈一个境外建设项目,若参与“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证监会认定,这与安哥拉项目合同草案实际约定的内容存在严重不符,会使投资者误以为该项目的实施条件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二是公司发布公告称“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与安哥拉共和国政府签订了公房发展EPC合同,为安哥拉兴建公房项目,总工期为五年”。而根据有关证据,杭萧钢构并未看到过该合同。没有看到合同却并未在公告中披露,这一行为也足以对投资者产生误导,使投资者以为这家公司所签合同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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