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事件折射出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两重缺陷:一是宏观层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方面还不完善:二是上市公司在信息保密上也缺乏严肃、认真管理。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原因分析
(一)对虚假会计信息的强烈需求是引发信息披露质量问题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信息再生产过程的特点也服从需求决定一切这一基本规律。因为有需要(如达到上市目的、保住配股和增发新股的资格、配合二级市场炒作等),并且也有其产生的社会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市场所需求的会计信息,其中很大一块是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对会计信息真实与公允最为关心的是真正的市场行为主体,其主要部分是私有资本,因为只有它们才真正对投资决策承担风险。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在激励与约束机制尚不到位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会像关心自己口袋里的钱一样关心所管理的资产。在我国,私有资本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与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有资本所占有的比重相比相对较低。因此,从整个市场结构来看,我国对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需求的市场力量相对较弱。
(二)独立董事并不独立,对会计信息披露也起不到监督作用
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健全,对独立董事的产生、权利、责任的界定、监督和评价、激励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独立董事是经过董事会推荐、股东大会通过而产生的。但在目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独立董事的决定最终也是由大股东决定,这也就导致了其意思表示受制于大股东和董事会。独立董事从一开始产生就丧失了独立性,更谈不上发挥其应有的独立监督作用。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尽管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但到目前为止,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仍没突出市场经济主体,尤其是投资人和债权人的信息要求;制度制定速度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对于一些重要信息的处理和披露没有做出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恰当;新旧法规以及各个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及不协调,如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都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等。
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发挥股东大会作用。落实股东大会制度,使股东大会真正成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成为全体股东平等行使股东权利的场所,能够有效地对董事、监事和经营者实行监督约束。组织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要尊重股东大会选任董事会的权利,不介入公司领导层的人事;在表决程序上,采取累计投票制等措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垄断;加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制约机制。第二,强化董事会职能。(1)发挥董事会的集体决策作用,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行使,而不是董事长个人行使。(2)使董事会相对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经营者,保证董事会独立判断公司事务、决策公司经营;理顺董事会与总经理的关系,建议在我国明确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兼任。(3)明确权责,保证董事履行勤勉义务和诚信义务。(4)实行董事持股制度,有利于强化董事的责任心。
(二)从制度方面加以规范
第一,对现有的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加强贯彻执行,加大处罚力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并颁发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新《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违反此法、故意造假的领导、单位负责人和会计责任人员,也做出了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时却处罚不到位,使得会计信息的造假者有恃无恐。
第二,完善相关的证券法律制度,提高证券经营管理质量。过高的发行和配股资格必然会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降低,因此根据总体经济的发展状况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证券规则十分重要。同时证券法律制度应赋予证监会对财务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权利,控制会计信息披露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