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分置改革历程
1999年12月2日,国有股配售试点启动。轮胎、中国嘉陵采用了市盈率定价法,以三年每股收益均值乘以10倍市盈率进行了配售。此举并未得到市场的认同,投资者对这几只股票的配售避之唯恐不及,配售以失败告终,试点工作只好终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减持国有股筹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把高价减持和首发、增发“捆绑”起来。6月1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国有股减持方案,并明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韶钢松山、江苏索普、沧州化工等上市公司拟在增发新股的同时减持国有股,成为首批通过存量发行减持国有股的公司。高层决策者的初衷是通过减持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但增发新股和减持国有股同时进行,市场扩容过快,对二级市场的个股炒作是重大利空。韶钢松山、江苏索普、沧州化工复盘后的走势都不乐观,特别是江苏索普多次出现从涨停到跌停的巨幅股价波动。市场反应大大超出了决策者的预期,一轮熊市行情被引发。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除海外上市公司以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方法。这标志着国有股减持改革的结束。但股权分置的问题依然存在,它仍然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拦路石,仍然是投资者的心病。同年秋,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战略目标。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明确了“建设透明高效、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的目标,强调要加强以制度建设为主的证券市场基础建设、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妥善解决股市发展中积累的历史遗留问题等,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正式启动。8月23日,证监会、国资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股改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到2006年年底,大多数公司完成了股改。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对价方式来平衡股东利益,这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有益尝试。不少公司在改革方案中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稳定公司股价、引导股东关注公司长远发展的承诺和组合措施安排,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市场预期。在股改期间,建立了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大股东增持流通股等市场稳定机制;上市公司改革方案中也开始对管理层持股等股权激励机制进行探索;同时,也促进上市公司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股东本位的股权文化;提高了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和市场营销能力。
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推开,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沪深股市经历了三年牛市,至2007年10月,沪综指和深成指分别达到6 092点和19 600点的历史最高位。
(二)基础功能回归的制度路径
股改之初虽设置了非流通股限售期,但从2007年起,非流通股开始陆续解禁。由于非流通股持有成本很低,解禁会带来丰厚的利益,因而解禁期一到,持股者纷纷减持,给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加之国际金融市场环境恶化,我国资本市场从2007年年底开始,狂跌不止。这也折射出股权分置改革并不是完美的,后续仍需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新兴的中国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再造的路还很长。
1.加强资金供给,拓宽资金来源渠道,缓解扩容压力。供求平衡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关键,股权分置改革给市场带来了较大的扩容压力,造成了供给的增加,因此迫切需要配套的资金进入股市。监管部门在全面推开股权分置改革的同时,应继续扩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基金等长线资金进入股市,积极推进银行的混业经营,并相应提高对非流通股售股的限制。
2.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市场是一个利益博弈的场所,大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和中小股东有时目标一致,有时也存在冲突。监管层要加强对大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行为的约束,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减持或增持投票要制定更为细致的规则。
3.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整体上市和借壳上市等行为。比如对定向增发实行“询价制”,防止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对交叉持股产生的账面利润强行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监管层对ST公司“网开一面”,也就是允许ST公司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完成股改。有很多公司就借用这个机会炒作股票,出现了ST股重组后股价涨上了天,甚至股改复牌当日上涨1000%的情况。这给市场带来了不良信号,颠覆了价值投资的理念,也误导企业不专心生产经营而热衷于资本运作。因此,应制定更详细的规则,规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限制ST公司的重组和借壳上市。
4.改革并完善资本市场规则体系。这些规则体系应当包括发行制度、交易制度、信息披露、购并规则以及退市机制等。必须制定与全流通相适应的资本市场规则体系,其基本方向应是从我国特色走向国际惯例,从封闭走向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