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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5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
作者: 滕琳 新理财 发布时间:2009-08-24 点击数:279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作为新所得税法的重要补充通知,59号文的出台,不仅使企业在进行合并重组时有据可循,也填补了我国所得税法对有关处理规定的一项空白。

  应对

  政策的创新之处,给企业带来了不少隐性的利益,但同时也暗含着相关的风险,企业需要充分把握,认真应对。

  对于适用免税重组条件的企业,如果企业选择特殊重组,要特别注意自身的重组活动必须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不应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且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以及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必须符合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如果要证明自己适用特殊性重组规定,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相应的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这些问题一旦处理不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

  截至目前,有关部门尚未提出具体的资料要求。朱桉认为企业可以根据通知中适用特殊性重组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在进行资料准备时注意下列方面:重组类型界定、重组完成日、重组业务中涉及的基本经济业务(资产转让、置换,债务清偿,职工安置,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和当事人、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说明和合理商业目的说明、经济业务的作价、中介机构的评估书、有关资产或债务的重组业务发生前后的计税基础、有关纳税事项或责任的承继规定等。

  计税基础的提出,要求企业首先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进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准确分析并计算企业并购重组前后的“计税基础”,且养成习惯随时调整。

  需要强调的是,在新所得税法出台后59号文发布之前这段时间已经发生相关业务的企业,要追溯处理,补齐相关手续和资料,否则日后一旦被查到资料缺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另外,朱桉强调,企业在做税收筹划中,存在风险最大、最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思想上要足够的重视,二是应事前提早做准备。

  疑义

  关于59号文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难点及有待完善之处,朱桉逐一分析了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首先,对于投资者而言,选择适用特殊重组需要有合理商业目的,然而由于相关判例及政策指引的缺乏将使“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变得较为困难。

  其次,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而75%的比例可能有些偏高,一些行业的相关行为可能会受到影响。

  再次,适用特殊重组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是经营的连续性,实际操作中可能较难把握。一般来说,企业的经营活动会根据市场条件的改变而做出调整。然而,目前尚不确定由于经营需要或市场需求(如产品提升、科技更新、客户需求变更等)导致的经营活动变化是否会被认为是“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改变。

  最后,对于“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这个规定中“12个月”的时间是否应适当缩短,如6个月,或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区别对待,这样操作时可能更灵活些,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也是采用了相对灵活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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