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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5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 滕琳 新理财 发布时间:2009-08-24 点击数:278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作为新所得税法的重要补充通知,59号文的出台,不仅使企业在进行合并重组时有据可循,也填补了我国所得税法对有关处理规定的一项空白。

  一直以来,企业重组清算的所得税纳税,是业内关注的重点,更是难点。

  今年5月中旬,被期盼已久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终于出台了,其中包含十三大点,众多小点,应该说比较复杂,需深入理解掌握。

  为帮助企业准确解读,记者专访了在59号文制定过程中,参与讨论并提供重要建议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并购税务服务北方区主管合伙人朱桉先生。

  突破

  “应该说此次59号文的内容,是一个突破,不仅对我国所得税法相关内容做了重要的明晰和补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朱桉如是说,“例如,59号文中大概有80%的内容与美国的相关法规相似。”

  谈到59号文对企业重组将产生的具体影响,朱桉总结道:首先,59号文的出台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重组及清算事项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体现了公平性的税法精神,使内、外资企业重组税务成本得以统一;其次,59号文的出台弥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未就特定的企业重组类型规定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的空白,为企业特定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指引;再次,59号文规定在特殊重组中,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国外投资者,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出让方可以选择对重组相关的收益损失暂时递延确认,这将有助于推动跨境重组活动。

  那么,与之前的政策相比,59号文存在哪些异同呢?

  据朱桉介绍,对外资企业而言,国税函[1997]207号文件(以下简称“207号文”)是“两法合并”前涉及重组税务处理的重要文件之一。而59号文与207号文都允许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重组交易给予税收递延处理并以成本作为相关的计税基础,新旧政策的一致性,使企业不产生相应的应税所得或损失。

  大家知道,207号文仅适用于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而59号文对适用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的基本条件则予以了具体说明,还对跨境重组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此外,207号文没有对支付对价的形式予以限制,而根据59号文的规定,支付对价形式的不同将直接影响重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重组。因此在新的政策下,支付对价的形式显得十分重要。

  新意

  朱桉认为,59号文提出的最大的创新和亮点有两个:一是特殊重组,二是计税基础。

  在特殊重组中,满足一定条件的股权或资产出让方可以选择对重组相关的收益或损失暂时递延确认。对此,朱桉解释道:在有些情况下,重组相关的收益可在10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这些政策其实就是给了企业在重组税务成本上的一个递延或达到类似“分期付款”的效果,从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企业重组提供优惠的税务待遇。

  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已经或多或少地出现不良资产。通过重组整合,将使大型企业节约大量管理成本,之所以之前整合较慢,重组方式少及税务成本不确定是其中的重要因素。而59号文的出台,其实是为大型企业集团内部重组“开道”。当然,59号文也有望促使一些在国内有多处投资的外资企业集团出于合理商业目的而采取整合措施。

  在59号文中,“计税基础”概念被提出并强调,这使得企业的相关纳税行为更加明晰、准确、规范,也有助于企业增强税基意识,提高企业税务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而推动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当然,这给目前企业的税务工作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企业需要进行大量的相关数据的准备和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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