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审计法规体系尚不够健全,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急剧变化。审计活动面对的是纷繁复杂、而且是动态的和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因此,现行法律法规不可能对审计活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新情况、新问题全部规范到位。此外,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时期,许多不确定因素和不规范行为依然存在,法律法规范围外的经济事项的存在、诸多合理不合法问题的存在及部分审计活动过程中对技术、操作上理解的偏差,没有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依据;特别是目前部门法与部门法、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部门与部门规章、部门法与地方规章等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就必须依赖其职业判断,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审计风险。
(三)监督机制没有力度
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不受监督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相对于社会审计而言, 政府审计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没有考虑审计职权的分立和相互制约。当前,审计机关对项目进行审计时,整个审计过程包括审计立案、审计计划、审计查证、审计审理、审计执行等通常都由一个业务部门全权负责,没有形成一个内部制约机制,使得管理部门难以对审计过程进行事前、事中管理,进而形成潜在审计风险。
(四)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有待提高
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包括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它是某一职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职业行为标准。对于政府审计人员来说,最重要的就是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品德。在我国,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品德存在下列问题:1、政府审计人员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高学历人才不多,大多数审计人员只是大专或以下水平。另外,审计队伍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审计人员主要是由审计专业或会计专业的人员组成,而学法律,搞工程的审计人员很少。2、道德风险更为隐蔽。由于政府审计人员作为理性的经济人直接涉及经济活动,利益的冲突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利益的诱惑极易腐蚀道德信念进而达到“收买会计政策”的后果。加之现行政府审计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及内部管理机制都不完善,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尤其是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过多地考虑个人或小集团的私人利益,包括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人际关系等。如果审计处理、处罚会损害自身的既得利益而审计不作为又可以避免该类损失时,审计人员就会对该类行为隐瞒不报。相对于社会审计道德风险,政府审计的道德风险则更为隐蔽。
三、控制政府审计风险的措施
(一)改革现行的审计体制
我国审计体制可借鉴外国,由行政型审计体制向立法型审计体制转变,即隶属于立法机关,从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脱离山来,其独立性从而得到保证,审计风险得到规避。审计体制的改革尚需一定时间,因为真正立法模式的审计机构需要国家具备强有力的立法机构,以及公民在观念上对立法机构重要性的认识。观念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一个过程。况且,国家审计机构改为立法型,不仅要牵扯到隶属关系的调整和审计机构的改革,还需要对审计法和宪法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这需要一个过程。随着条件的成熟,审计独立性会随着新的审计体制的确立而得到解决,在当前尚不具备改革我国政府审计体制的条件下,现行审计体制的作用与效率还有进一步发挥的空间。
(二)法律法规的完善
政府审计是依法审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己成为影响政府审计质量一个重要因素,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防范政府审计风险至关重要。必须尽快完善和健全审计法规体系,加强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尽量减少审计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在具体做法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及时修改和制定切合需要的审计法规,尽可能使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有关事项均有法可依,使审计工作严格按《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审计规范文本进行,逐步走向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更为详细的执业规范,提高执业规范的可操作性及技术性指导作用,以尽可能减少审计过程中对技术上理解的偏差,使执业规范真正成为衡量政府审计机关或人员的重要尺度,以明确和解除审计责任,规避风险;完善《行政讼诉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增大政府审计的法律责任。通过完善这些法律,可以改变政府审计的法律背景,使政府审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断明确化、具体化。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不慎行为和错误,都将同社会审计人员一样,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提高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
(三)推行审计公开,接受外部监督
监督是政府审计最重要的职能,而作为监督者,政府审计人员本身也必须受到监督,以达到权力的制衡。“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我们可以尝试实施业外监督和同业互查。业外监督又可以分为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督,如由纪检部门、财政部门对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2007年财政部进入审计署对其审计,这是政府审计引入外部监督的一个良好开端,结束了无人审计政府审计部门的历史。同业互查是强化政府机关的外部监督、保证政府审计质量的重要机制。同业互查的主体一般包括异地同等级的审计机关或具有足够实力或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另外,要将有关政府审计质量的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以提高其对政府审计质量的了解程度,扩大外部监督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