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审计风险是审计理论与实务界一直关注的重要问题,但关注的焦点是独立审计, 政府审计风险却长期被忽视。本文从政府审计风险的含义、特征及表现形式着手, 分析政府审计风险的成因, 进而提出了控制政府审计风险的基本措施。
关键词:政府审计;审计风险;法律
我国政府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监督机构,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运行和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政府审计风险的影响也是深远而重大的。然而,由于政府审计工作长期低调和体制性屏蔽,人们对政府审计风险认识不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政府审计风险隐约出现并日趋显性化。
一、政府审计风险的基本理论
(一)政府审计风险的定义
风险的含义可以简单地概括为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因此可以广义地理解为审计机关及其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目前,政府审计风险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中国《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第三条将审计风险定义为“ 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 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这一定义完全是针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而根据《审计法》的规定, 政府审计的总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发表意见。从政府审计的总目标可以看出, 政府审计风险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会计报表审计的风险。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所谓政府审计风险,就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没有完整把握或认真执行同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对其存存的对国家、社会及单位自身将产生较大危害问题没能查出和纠正的可能性。
(二)政府审计风险特征
政府审计风险除了具有一般审计风险所具有的客观性、潜在性、和可控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损失的多重性。政府审计风险不同于社会审计风险,因其代表政府行使权力,其后果不仅表现为直接的经济损失,而更多地表现在政治、社会、心理、名誉、信誉等诸多方面的损害,涉及面比较广。2、影响的长久性。一旦发生政府审计风险,要在社会上重新展现审计机关的面貌,重塑审计主体的形象,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另一方面,政府审计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常常牵涉到审计主体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还需要经历听证、行政复议、司法诉讼、判决和执行等环节,要耗费较长的时间。3、责任承担的相对有限性。社会审计出险后,不但会对注册会计师个人造成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还可能使会计师事务所面临赔偿乃至撤销等严重后果。而政府审计风险仅对审计中的失误承担责任,且政府审计机关属于国家的行政部门,出险后以行政处罚为主。这种行政处罚是以个人为主要承担者,如对个人实行降级降职乃至开除公职等,不会像社会审计组织那样存在破产倒闭的严重后果。因此,政府审计承担风险损失的后果是相对有限的。
(三)政府审计风险的表现形式
1、审计取证风险。一方面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占有的信息资料不对称,审计人员处于劣势;另一方面也存在由于审计人员经验不足,对重要的审计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揭露不透彻,没能查深、查透、查实,问题的实质没有得到完全的反映,这两种情况都会影响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引发审计风险,影响审计质量和成果。
2、审计报告风险。因审计结果报告的恰当与否直接受审计人员的评价意见的影响,若审计人员的评价意见存在偏差,则直接影响审计报告的正确性,产生审计报告风险。即使审计人员评价意见恰当,最终审计报告的形成尚依赖于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和审计评价及意见的判断,由于受各相关因素的影响,可能使得最终形成的审计报告有所偏差。
3、审计处理处罚风险。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政府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处罚,这是《审计法》赋予政府审计机关的权力。审计处理处罚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审计机关依法应该处理处罚而没有处理处罚,或审计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不当,二是应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罚、而国家审计机关没有以向有关部门下达审计建议书的形式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而是越权处理处罚,从而产生审计处理处罚风险。
二、政府审计风险形成的分析
(一)审计体制不合理
在我国,政府审计机构隶属于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审计法》规定,我国审计机关实行在总理和地方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的行政管理体制,接受地方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地方审计机关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经费和人事关系隶属于地方政府,必须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但与此同时,法律又要求审计机关对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同时,政府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没有司法职能和司法权力,对审计结果的处理只能移交相应的政法或司法部门,这必然影响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形成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