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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合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4]
作者: 应唯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08-24 点击数:738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2008)(以下简称“合营中权益准则”)指出:“共同控制主体是一种涉及设立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主体的合营,其中每一个合营者都拥有一份权益。除在合营者之间以合同约定确立对该主体经济活动的共同控制以外,共同控制主体的经营方式与其他 ...

  因甲公司投出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 000万元,乙、丙公司各投资1 550万元并支付62万元现金。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 000万元,产生溢价100万元。甲公司获得丁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为1 938万元(5 100×38%),小于投出固定资产公允价值62万元,获得62万元的额外现金补偿。即,甲公司投入合营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所取得的对价,不仅包括合营中的权益(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还包括货币性资产,这部分货币性资产是与收到的非合营中权益的对价相关的利得,并不依赖合营企业未来现金流量而实现,其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因此,可以在当期损益中确认。

  (1)甲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①确认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成本)   19 380 000

  银行存款                      62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 000 000

  ②确认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利得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 000 000

    累计折旧                     4 000 000

    贷:固定资产                         16 0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8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8 000 000

  (2)甲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甲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上述投资所产生的利得,仅能够确认归属于乙、丙公司的利得部分。由于在此项交易中,甲公司收取62万元现金,上述利得中包含62万元收取的现金实现的利得为24.8万元(62÷2 000×800),需要抵销归属于甲公司的利得部分294.576万元[(800-24.8)×38%],应确认的上述甲公司投资利得480.624万元[(800-24.8)×62%]。即,甲公司在交易中获得的乙、丙公司在合营中投入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1 201.56万元[(1 550+1 550+62)×38%],与甲公司为此项投资所付出的成本720.936万元(1 200×96.9%×62%)之间的差额480.624万元,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的投资利得,并作如下抵销分录:

  借:营业外收入                   2 945 76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              2 945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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