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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合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2]
作者: 应唯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08-24 点击数:706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2008)(以下简称“合营中权益准则”)指出:“共同控制主体是一种涉及设立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主体的合营,其中每一个合营者都拥有一份权益。除在合营者之间以合同约定确立对该主体经济活动的共同控制以外,共同控制主体的经营方式与其他 ...

  1.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甲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甲公司上述对丁公司的投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原则确认初始投资成本;投出机器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700万元(1 9001 200)确认损益(利得),其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以下同):

  ①确认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成本)    19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 000 000

  ②确认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利得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 000 000

    累计折旧                      4 000 000

    贷:固定资产                         16 0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7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7 000 000

  (2)甲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甲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上述投资所产生的利得,仅能够确认归属于乙、丙公司的利得部分,因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需要抵销归属于甲公司的利得部分266万元(700×38%),应确认的上述甲公司投资利得434万元(700×62%)。即,甲公司所获得的在丁公司投资中除自身投资外的权益份额为1 178万元(1 550×2×38%),与甲公司为此项投资所付出的成本744万元(1 200×62%)(相当于乙、丙公司获得或购买了甲公司投入资产的62%的份额,也表明甲公司为此放弃了该资产的62%的权利),甲公司为获得乙、丙公司投入合营企业中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1 178万元而支付了744万元的对价之间的差额434万元,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的投资利得,归属于甲公司的利得部分266万元为未实现的利得,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如下抵销分录:

  借:营业外收入                   2 66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              2 660 000

  甲公司在以个别财务报表作为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基础时,对于上述抵销应当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其抵销分录为: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2 66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              2 660 000

  同时,对于原投入丁公司的固定资产利得上的折旧在该资产使用期间内确认投资收益时作为内部交易损益进行后续处理。

  上述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也可以比照权益法下顺流交易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进行处理的原则。假定丁公司投资当年实现净利润为零,甲公司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作如下处理:

  (1)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上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时,对于因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上的利得作为顺流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处理,因丁公司设立当年度实现净利润为零,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将零的净利润减去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上的利得与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损益。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0-700)×38%=266(万元)

  借:投资收益                     2 66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丁公司(损益调整)     2 66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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