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电力公司认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的“一贯性原则”,该公司从成立至今一直沿用这种汇兑损益核算周期,2007年度确认汇兑损益仍可以继续使用。甲所认为B电力公司的方法可行。乙所则认为B电力公司投资建造的两台发电机组于2007年投入商运,当年产生经济效益,部分汇兑损益需费用化,若不能按照实际发生期间的汇兑损益进行核算,将会产生巨额的会计差错。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007年4季度虽然贷款余额调整通知单滞后3个月,但是仍属于2007年度的经济业务,应于当年进行会计处理。笔者认为,B电力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乙所的审计意见是合理的。2007年4季度,根据C国贷款余额调整通知单显示,当期发生汇兑损失为306 724 856.63元。
应作出如下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6 724 856.63
贷:长期借款 306 724 856.63
3. 未偿还的外币借款所产生的汇兑损益,是否应确认为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电力公司认为本公司的外币贷款余额较多,若是将全部外币贷款余额产生的应予以费用化汇兑损益都进行确认,会对资产负债结构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每年会发生较大幅度的波动,因此,B电力公司将当年偿还的外币贷款发生的应予以费用化汇兑损益确认当期损益,没有偿还的外币贷款产生的应予以费用化汇兑损益仅仅对“长期借款”作明细科目分类调整。甲所认同B电力公司的上述会计处理。乙所则认为应当将当期发生的应予费用化汇兑损益51 945 835.06元计入当期损益,无论其是否予以偿还。笔者认为,B电力公司的会计处理不正确,乙所的审计意见是合理的。
B电力公司2007年度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借款—汇兑损益 51 945 835.06
贷:长期借款—未实现汇兑损益 51 945 835.06
应作出如下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1 945 835.06
贷:长期借款—未实现汇兑损益 51 945 835.06
综上所述,当期实际发生汇兑损失=551 079 598.07+306 724 856.63=857,804,454.70(元)。
其中:汇兑损益调整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数=306 724 856.63+120 517 543.88+51 945 835.06=134 261 477.69(元),即2007年度少计汇兑损失134 261 477.69元,多计利润134 261 477.69元。
2007年度实际应当确认汇兑损失=134 261 477.693 340 717.04=130 920 760.65(元)。
2007年度汇兑损益调整对在建工程的影响数为120 517 543.88元,即多计汇兑收益120 517 543.88元。
2007年度汇兑损益调整对长期借款应当确认的影响数为306 724 856.6351 945 835.06=254 779 021.57(元),即少计汇兑损失254 779 021.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