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电力公司认为,当期汇兑损益的确认,应以实现为标准。即实际的外币买入卖出已经发生,外币性的债权、债务在本期已经结算,以此作为确认汇兑损益的依据,未实现的汇兑损益要递延到以后会计期间,当实际业务发生或已经结算完成后,才能作为已实现汇兑损益,计入该期间的损益表。由此,B电力公司将汇兑损益分为已实现汇兑损益和未实现汇兑损益。已实现汇兑损益是指通过开展或终止外币业务,正式得以实现的汇兑损益。这种损益一般不会再随汇率的变化而变化,是已定的收益或损失。未实现汇兑损益是指外币核算账户余额未发生变动,当汇率发生变化时产生汇兑损益,由于没有开展或终止外币业务,该外币核算账户一直没有实现的汇兑损益。如果汇率发生新的变化,这部分汇兑损益还会随之变化,因此,对此类汇兑损益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B电力公司将长期外币债务汇兑损益记入“未实现汇兑损益”,其余外币账户发生的汇兑损益则记入“已实现汇兑损益”,“已实现汇兑损益”于期末计入当期损益,而“未实现汇兑损益”则不计入当期损益。
三、因素分析及正确的会计处理
1. 两台发电机组投入商运时点不同,期间产生的汇兑损益应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甲所认同B电力公司将2007年8月16日统一作为两台发电机组投入商运基准时点,对该时点之前发生的外币借款本金和利息汇兑损益全部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乙所则认为:2007年5月17日至2007年8月16日期间发生的外币借款汇兑损益应当在两台机组之间进行划分,属于第一台机组的汇兑损益应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属于第二台机组的汇兑损益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2007年8月16日之后发生的汇兑损益应予以费用化,全部计入当期损益。2007年5月17日至2008年8月16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按照1号机组和2号机组造价占总造价的63.6%和36.4%的比例进行分摊。由此将原计入在建工程的汇兑收益120 517 543.88元调至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第十八章—借款费用的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如果所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分别建造、分别完工的,企业应当区别情况界定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或者生产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因为该部分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B电力公司建造的1#和2#发电机组在投入商运后,各自均实现正常运转、并网发电,符合准则所规定的达到可使用状态,因此笔者认为B电力公司的会计处理不符合准则规定,乙所的审计意见是合理的。
B电力公司2007年度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借款 120 517 543.88
贷:在建工程 120 517 543.88
应作出如下调整分录:
借:在建工程 120 517 543.8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0 517 54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