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是节税筹划的重点之一。虽然很多人都把矛头对准它,但有些案例是作者依据国家的某条税收政策闭门编造出来的,严重脱离实践,并且有误导作用。以下是笔者做过的一个已经实施的针对混合销售的节税方案。
先来看看相关政策。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再来看混合销售的概念界定。在现实活动中,混合销售的对象肯定是同一客户。比如卖空调属于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安装空调属于服务行为,缴纳营业税;但实际上卖空调的又一般都负责安装,这就属于混合销售,即销售和服务这两项业务是同时针对同一个客户的。对于生产和销售货物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不论怎么记账,都要合起来缴纳增值税。
还应该强调的是:在税收征管实务中,税务机关的征管尚处于“以发票为准绳”的阶段,是开什么发票缴什么税,绝不是企业想缴什么税就缴什么税。如果企业以销售货物为主,就要办理增值税纳税登记,购领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以服务为主,就要办理营业税纳税登记,购领服务发票,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同时购领增值税发票和服务发票,那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开什么发票都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不是混合销售,比如只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不卖相关设备,那就开服务发票,缴纳营业税。
下面要介绍的节税方案其实是一个整体的企业筹划方案。企业做整体的节税筹划,应该在成立之前就动手,这也是节税筹划“超前性”特征的要求。动手晚了,就有可能出现“返工(比如企业变更)”、“拆迁(比如业务模式推倒重来)”等问题,那就劳民伤财了。做整体节税筹划,就不仅仅是考虑一两个税种的问题了,而是要通盘规划企业涉及的各个税种,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减轻企业的纳税成本。
背景资料:某老板从国外进口一种技术设备,要注册一家企业进行经营;年营业额在1.5亿元左右;适用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25%,无税收优惠,有纳税优化的动机。
老板自己设计的方案:注册一家科贸公司。①注册地点:郊县某经济开发区;②业务流程:进口产品—贸易公司—客户;③缴纳的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④相关政策:科贸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没有减免的优惠政策,盈利年度按25%纳税,可以享受郊区当地的税收返还政策,但返还幅度在不断调整,力度越来越小;节税效益计算:按年销售额1.5亿元、毛利30%,纯利10%的条件来做节税筹划。
1.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率(毛利率)×税率=1.5亿元×30%(毛利)×17%=765万元;
返还比例:用分配给地方的增值税部分返还,一般是纳税额的7.5%;
返还数额:765×7.5%=57.375(万元)。
2.所得税
应缴所得税=销售额×纯利率×税率=1.5亿元×10%×25%=375万元;
返还比例:一般是纳税额的9%;
返还数额:375×9%=33.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