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投资当年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应将该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作为投资收回处理。
借:应收股利 (宣告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份) (1)
贷:长期股权投资 (宣告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份)
2.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投资以后年度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由于分录(1)是长期股权投资借方的最大金额。因此,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股利 (宣告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2)
贷:投资收益 (上年实现税后利润×持股比例)
借或贷:长期股权投资 (差额调整)
分录(2)中,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在贷方,或者在借方但是其借方金额小于分录(1)中的金额,则账务处理正确;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在借方,并且其借方金额大于分录(1)中的金额,则账务处理应调整为:
借:应收股利 (宣告的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3)
长期股权投资 (分录(1)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
贷:投资收益 (差异调整)
运用以上方法,接上例,解析如下:
(1)2007年5月2日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投资持股比例计算的份额应冲减投资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说明:本次会计处理不仅体现了投资以前产生的股利应该冲减投资成本,同时还说明了投资以后年度收回(冲减)投资成本的最大金额是10 000元。
(2)若2008年5月1日C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现金股利300 000元,则:
应收股利=300 000×10%=30 000(元)
投资收益=400 000×10%=4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