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既可能调增也可能调减的扣除类项目。一是工资薪金支出。根据税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工资薪金一般是据实列支,但是,工资薪金如果没有实际发放,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是不能扣除的,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因此,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可能不一致,既可能纳税调增,也可能纳税调减。二是福利费支出。如果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应纳税调增,小于税收金额,可以纳税调减。三是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及工会经费。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的差额,既可以调增,也可以调减。可以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有工会专用凭据。四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销售收入的15%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所以,如果当年会计扣除数超过销售收入的15%,应进行纳税调增;如果低于15%,而且以前年度有未扣完的广告费,本年就可以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部分广告费,就可能产生纳税调减。四是与为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账载金额填写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按会计准则规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由于分期收款相当于给付款方一笔贷款,所以,税收金额按照应按公允价值计算的利息收入填列,与账载金额的差额计入调增或调减。
(三)准备金调整项目
税法不承认资产减值准备对损益的影响,因此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准备金类别包括:坏(呆)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矿区权益减值。纳税调整额=本期计提额本期转回额。由于会计上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会减少损益,转回的减值准备会增加损益,所以纳税调整额应根据计提和转回的差额相应调增或调减。如果纳税调整额大于0,则要纳税调增,反之则要纳税调减。
(四)资产类房地产企业及其他调整项目
资产类项目都是既可能调增也可能调减的。调整项目包括:财产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生产型生物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投资转让处置所得、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等。上述项目如果税法可以扣除的金额大于账载金额,可以纳税调减,反之调增。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既可能调增也可能调减。如果有预售收入,按规定应计算预计利润纳税,需要调增。如果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由于预售收入已经纳了一部分税,需要做纳税调减。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只能纳税调增。
六、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计算
境外所得税抵免主要包括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计算来自境外的所得;二是如何计算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附表6“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及其填表说明对此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1.境外所得的计算。境外所得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来自境外的收入总额扣除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其中,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在境外的分公司或机构场所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后,汇回境内的税后收益;其他所得是指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被动所得。境外所得应该换算为含税所得。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没有给出换算公式,但可以参考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的公式: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收入的所得=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地区所得税税率)+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税款的境外所得/(1-适用所在国家预提所得税税率)。公式中加号前面的部分是指生产经营所得,适用当地的所得税税率;加号后面的部分是指股息、利息等被动所得,适用预提所得税税率。
2.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计算。税法第24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间接抵免。间接抵免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只有股息可以间接抵免。根据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表11的填表说明,间接抵免可以抵两层,即境外的子公司和二级子公司。子公司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国家和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直接抵免税额,从境外二级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国家和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间接抵免税额。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的填表说明将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关于间接抵免的计算公式删除了,只规定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为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金额,具体抵几层及如何计算尚未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主管税务局允许多层抵免,仍可参照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的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