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税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集大成,企业所得税所有的政策性规定几乎都体现在其中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1张主表和11张附表及其填表说明。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废止了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的填表说明,并重新进行说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明确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和重大问题的处理方式。企业需要计算并填写所有的表格,由于申报表涉及的内容较多,企业在填写过程中有许多疑惑,本文结合国税函[2008]1081号的填报说明就表格中一些难懂问题及填表说明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说明。
一、主表有关项目的解释
主表中难以理解的有以下几个项目: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31行“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32行“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即境内和境外的盈利和亏损必须分别计算。但企业在计算利润总额时是包括了境外收入的,所以,附表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2行将“境外应税所得”作为调减项目。据此填写的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已经包括了境外应税所得,因此13行“利润总额”、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及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合计数字是不包括境外所得的。由于要明确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所以主表22行将“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单列,来自境外的所得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抵免在境内缴纳的所得税,境外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和可以抵免的所得税应单独计算。在计算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时,因境外应税所得已扣掉了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所以没有重复计算。
二、广告费、招待费的扣除基数确认问题
广告费和招待费均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比例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那么,作为扣除基数的销售收入如何理解,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呢根据附表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填表说明规定第1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的基数。由此可知,作为计算广告费和招待费扣除基数的销售收入应当包括视同销售。
三、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这一规定,附表1“收入明细表”及附表2“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分别含有“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栏目。填表说明对视同销售成本的解释是: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成本。所以,如果一个企业将成本为8万元的商品捐赠时,假设视同销售收入是10万元,则调增的应纳税所得是2万元,不是10万元。因为在确认10万元收入的同时,还要确认8万元的成本。在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确认收入时,必须同时确认相应的视同销售成本。
保险业务收入主要是已赚保费收入,“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计算方法是:已赚保费=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纳税人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根据“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保险责任准备金属于保险业务支出的一部分,但在计算时,需要考虑“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业务支出的计算公式是:业务支出=退保金+(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其他。其中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纳税人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纳税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