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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有关问题的解读[2]
作者: 王冬生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08-12 点击数:612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税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集大成,企业所得税所有的政策性规定几乎都体现在其中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了企业所得税 ...

  五、纳税调整表若干项目的解释

  附表3“纳税调整表项目明细表”是企业所得税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相关项目之所以要调增或调减是由于税法与会计的处理不一致,主要体现在收入、扣除、资产、准备金、房地产企业、其他等方面。调整表项目将应调整的项目分为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及其他。

  调整分调增和调减,具体取决于各项目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的比较。因此,调整表将相关项目的金额分为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四类。其中,账载金额是指按照会计核算计入利润总额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需注意的是,不同项目计算调增还是调减的方式不同。收入类项目当税收金额大于账载金额时纳税调增;反之调减。扣除类项目、资产类项目当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时纳税调增;反之调减。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只调增的收入类项目。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会计上不作收入,但税收上视同销售,因此只调增;接受捐赠收入,会计上一般计入资本公积,税收上要计收入,所以调增;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或者折让,税收规定可以扣除的折让或折扣额一般小于会计数,故调增;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税法规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但会计处理一般是抵减的,所以调增。

  2.只调减的收入类项目。一是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受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并不确认这部分收入,所以调减。二是境外应税所得,境外应税所得是单独计算应纳税额的,所以调减。三是各种优惠,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各种优惠,都是调减应纳税所得的。

  3.既可能调增也可能调减的项目。一是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会计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一般是权责发生制,税收基本上也是权责发生制,但是税收对某些项目实际采取了收付实现制。如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分期收款等,都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确认收入。这就导致了会计和税收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因此需调增或调减。二是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长期股权投资所得分为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由于会计和税收对股息的处理不一致,对投资成本的计价也不一样,导致无论是股息还是投资转让所得都可能不同,需纳税调整。三是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对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会计和税法不一致,税法不承认公允价值变动对应纳税所得的影响,故需要调增或调减。四是特殊重组和一般重组。此项需根据以后出台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只调增的扣除类项目。一是业务招待费支出。由于税收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有限额,而且不许结转,所以只能调增。二是捐赠支出。捐赠支出按照会计利润的12%扣除,不许结转扣除,所以只能调增。三是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金额范围内的,可以扣除;超过的部分,进行调增;但低于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部分,也不能调减。四是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及赞助支出。税法规定,此项目不得扣除,只能调增。五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能扣除,只能调增。六是利息支出。只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才可能存在纳税调整问题。因此,账载金额填写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税收金额填写在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以内的借款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需要纳税调增,但如果账载金额小于税收金额,不能进行纳税调减。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自关联方借款如果被税局认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计算可以扣除的利息时,可以不受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七是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及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如果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应纳税调增;反之不可以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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