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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探讨[2]
作者: 段治翔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08-04 点击数:615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为了规范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财政部早在2005年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但2006年2月《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后,笔者注意到新准则对担保业务的处理与原《办法》相比已产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且对担保业务的会计处理缺乏详 ...

  3.(1)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

  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原计入相关资产和费用的金额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差额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同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2)被担保人未发生违约,如期偿还贷款:

  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3)被担保人发生违约

  若违约发生在担保企业实施代偿之前,应通过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跟踪判断,按照前述计量方式调整“财务担保合同”金额。若被担保人在此期间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则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或部分冲销。担保企业履行代偿义务时,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差额部分依次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最终按照反担保措施的履行情况,确定与该项担保业务有关的损失

  现举例说明如下:担保企业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担保企业于2007年8月一次性收取保费收入120万元,担保金额1 000万元,2007年9月合同生效,担保责任期间为一年。

  (1)8月,公司于担保合同生效前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按实际收取的金额作为预收担保费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120

    贷:预收担保费                      120

  (2)9月,担保合同生效,财务担保合同按照其公允价值即提供担保的取费进行初始确认:

  借:预收担保费             120

    贷:财务担保合同                    120

  同时应根据公司对外签订担保文件所记载金额计入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

  (3)9–12月,每月末确认当月的担保费收入(本例假定担保企业采用直线法在担保期间内确认担保费收入):

  借:财务担保合同            10

    贷:担保费收入                       10

  (4)2007年末,财务担保合同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此时保后财务监管部门发现客户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很可能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同时预计通过各项反担保措施能收回的金额为700万元。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高于担保收入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则:

  借:应收代偿款                    700

    业务及管理费                  220

    贷:财务担保合同                    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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