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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目标函数:批判与修正
作者: 李心合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08-04 点击数:631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查阅西方财务学和会计学的文献不难发现,目标函数通常在财务或会计理论结构中占据着首要位置,并且通常是作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即所谓“目标起点论”)。这种学术范式的理论渊源是在西方广泛通行的实用主义哲学和个体主义方法论。虽然中西方哲学思潮有着极大差别,但目标起 ...

  查阅西方财务学和会计学的文献不难发现,目标函数通常在财务或会计理论结构中占据着首要位置,并且通常是作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即所谓“目标起点论”)。这种学术范式的理论渊源是在西方广泛通行的实用主义哲学和个体主义方法论。虽然中西方哲学思潮有着极大差别,但目标起点论的学术范式却被著书者不加怀疑地引入中国,并逐渐成为主流范式。本文无意对这种主流学术范式的正确性进行评论,而是将关注点集中在主流的财务目标函数的讨论与扩展上。

  一、公司财务目标函数:利润最大化还是价值最大化

  说到主流的财务目标函数,常见的提法有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其中,利润最大化在公司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却被财务专家们广泛批评。这种反差既与财务专家们对利润不公平的评价有关,也与法律上和绩效考评时对利润的强化作用有关。考察国内外的财务文献,财务专家们对利润的批评往往忽视了会计利润与财务利润的差别。在会计学上,利润是按照应计制确认的收入成本费用的差额,而应计制是假定收益性与流动性相背离的,因而会计利润与“赚到的钱”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举例来说,某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1 000万元,成本费用及营业税金合计600万元,所得税120万元,净利润280万元。若1 000万元货款能够回笼,则280万元净利润就是“赚到的钱”;若1 000万元货款全部成为坏账,则280万元的净利润就不代表“赚到的钱”。而财务学的逻辑是现金流动制,在利润的计算和收益的确认上奉行收益性与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利润实际上代表现金的净流入。会计利润与财务利润的这个差别体现在现金流量的计算方法上:在财务学上,现金流量 = 利润 + 折旧摊销;而在会计学上,现金流量 = 利润 + 折旧摊销 +/- 应收应付差异。

  实际上,被主流财务学批评和指责的利润最大化却在其所倡导和颂扬的公司价值最大化观念中得以保持。关于公司价值,人们可以想象出多种计量模型或方法,但利润或净收益仍是最基本的计量元素或计算基础。具体衡量时,或者用未来收益贴现(如费雪的资本价值理论),或者用期望收益—息税前利润(EBIT)的资本化方法(如MM定理),或者在EBIT的基础上计算自由现金流量(如自由现金流量估价模型)。所有这些模型和方法均体现了一个基本思想:利润越大,公司价值越大。也就是说,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内在逻辑事实上已经包含了利润最大化。反过来,利润最大化的结果也必然导致公司价值最大化。仅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实中公司选择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函数并无不妥。

  从产权视角分析,利润最大化与公司价值最大化也是一致的,均属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范畴。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价值兼顾了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这种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从目标与方法一致性角度看,投资决策遵守价值最大化的标准,而投资决策方案中的价值标准是根据以利润为基础计算的现金流决定的,也就是根据归属于股东的利润计算的,完全没有考虑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实际上,在财务学的逻辑框架内,目标函数和决策标准是不可能考虑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否则也就难保理论上的逻辑一贯性。因此,不管是利润最大化还是价值最大化,说到底都是股东财富最大化。

  二、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函数与利益失衡

  尽管财务学认为对股东财富的追求能实现股东财富与社会福利、股东利益与其他相关者利益的统一或平衡,但事实上,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函数是很难实现利益平衡的。

  首先,一家公司只有在支付了员工工资,向供应商支付了货款,向债权人支付了利息,向政府支付了税金之后,才能支付股东的回报,但会计上对利润的计算遵守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就是说,对工资、利润、税金的扣除不考虑现金的流量。因此,即使在计算利润前就扣除了工资、利息和税金,也未必就实际支付了现金。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的事实是:公司大量拖欠员工工资、银行利息和国家税金。因此,现实中客观存在的收益性与流动性背离,也就是会计学收益(权责发生制基础计算)与财务学收益(现金流动制基础计算)的背离,使得股东财富的最大化未必就能确保其他相关人的利益。

  其次,即使收益性与流动性是统一的,但工资、利息和税金毕竟是对利润的扣除,与利润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公司可以通过扩大生产和销售以增加收入的方式来实现利润最大化,也可以通过压低工资等成本费用来实现。实践中,不乏公司在确保员工工资持续增长的基础上通过改善经营来增加利润的事例,但也有许多公司采取了苛刻的薪酬政策,以及合法或不合法的规避或逃避税收财务政策。因此,对工资、利息和税金的优先扣除,未必就能说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函数是内含了利益平衡概念的。

  再次,即使收益性与流动性统一且工资等扣除因素与利润同步增长,也不能断定利润或股东财富与社会福利之间就是统一的,因为利润或股东财富的计算是以公司为主体设计的,公司行为所“额加的社会成本”在计算利润时并没有扣除。在经济学上,从马歇尔开始,“外部性”问题的理论就已得到普遍认同,外部性的实质就是社会成本。在有外部性存在的情况下,公司的全部成本(社会成本)与公司自身的“私人成本”是有差别的,用公式表示就是:社会成本 - 私人成本 = +(或-)外部成本。当外部成本为正时,说明公司行为产生外部负效应或负外部性;当外部成本为负时,说明公司行为产生外部正效应或正外部性。现实中,正的或负的外部性也即社会成本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显然没有被纳入公司成本和利润计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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