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时限。3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如果无法实现应当在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准后,可顺延一个季度办理;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出台对外修理修配飞机退(免)税政策。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4号)明确,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计算以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如果企业使用保税进口的料件,应如实申报所耗用的金额,并在当期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中扣减。同时,政策还明确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海关签发的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报关单、对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发票、维修工作单、外汇收入凭证以及其他凭证。
明确向我国提供外贷的国家及机构范围。5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9]256号),明确了向我国提供外国政府贷款的28个国家和机构范围,包括:德国促进贷款、法国开发署贷款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在内的,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可以享受退(免)税政策。对超出规定范围的中标项目,一律不得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不予办理退(免)税。
补充老长贸合同按原退税率执行的政策。6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02号)明确,如果因以下三类情况发生变化的,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合同完毕: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由于外方原因,下调价格导致所签订合同执行金额不足1亿元;或下调价格,但合同执行金额仍在1亿元以上的;以及被迫中止出口合同的。二是应外商要求,改变包装物形态,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的。三是批准合同为母公司签订,实际进出口为其子公司的。
升级出口退税管理及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系统。6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及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功能升级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47号),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升级为V8.10版本,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为V8.0版本、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为V10.0版本、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升级为V2.0版本。升级主要调整了出口报关单的海关扩大数据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