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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税务筹划[2]
作者: 鲜万生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09-07-25 点击数:372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交易双方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等进行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资产(即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认定的标准是:涉及少量货币性资金的交换的交易,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 ...

  换入亚麻布的进项税额=350000×17%=59500(元)

  该业务应交增值税=71400-59500=11900(元)

  对于乙企业而言,降低了增值税负11900元,而甲企业为了解决资金紧张增加了税负11900元,其资金成本率可视为3.4%(11900÷350000),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此,对于甲企业而言,比向银行贷款更为有利。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交消费税的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采用先销售应税消费品,再换取货物或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平均价。纳税人可采用先销售后入股的方式,避免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如:A化妆品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种化妆品有3种,单价80元的销售1000盒,单价85元的销售800盒,单价90元的销售200盒。当月以500盒同种化妆品与另一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化妆品的价格,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

  按税法规定,企业应交消费税=90×500×30%=13500(元),即按最高价90元/盒计算纳税额,若纳税人采用先销售再购买的方式,可避免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经过筹划,将这500盒化妆品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销售后,再购买材料,则应交消费税:(80×1000+85×800+90×200)÷(1000+800+200)×500×30%=12450(元)。这样,企业可减轻税负1050元(13500-1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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