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交易双方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等进行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资产(即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认定的标准是:涉及少量货币性资金的交换的交易,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即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收到的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25%。
我国税法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非货币性交换交易的销售额,即纳税计算依据: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交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主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纳税业务,本文主要对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业务进行阐述。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在涉及增值税纳税业务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换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因此,双方可以通过采用非等价的物物交换或协商以低价出售的方式进行筹划,达到降低增值税负或解决资金紧张的目的。
例如:甲企业为生产羽绒服装的一般纳税人,乙企业为生产亚麻布的一般纳税人。甲企业预测用该种亚麻布生产的休闲西服的未来市场价将大幅上升,欲大量购置亚麻布,但目前资金紧张,因此与乙企业协商以积压服装换亚麻布。乙企业考虑到该批服装可以作为本厂职工的福利发放,同意与甲企业签订交换协议,乙企业以成本为240000元,市场公允价为350000元的亚麻布交换甲企业积压的成本为350000元,市场公允价为420000的羽绒服,并由乙企业支付补价70000元。由于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均可靠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成本。
乙企业的增值税计算:
换出亚麻布的销项税额=350000×17%=59500(元)
换入羽绒服的进项税额=420000×17%=71400(元)
该业务应交增值税=59500-71400=-11900(元)
甲企业的增值税计算:
换出羽绒服的销项税额=420000×17%=7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