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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下,营业税三大筹划技巧[2]
作者: 兰相洁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09-07-21 点击数:372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技巧一:签订第三方合同   例1:某建筑设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绘制图纸,同时还承揽一些工程建设业务。2009年5月份,该设计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建设业务,即负责承建某卷烟厂的卷烟厂房,合同整体款为3500万元,其中卷烟设备的价格为2000万元,实际上取得的收入为1500万元。根据新《营 ...

  技巧三:改变收入性质

  例3:某宾馆将其所属的一栋饭店出租,该饭店的房产原值为500万元。职工李某经过竞标,以年租金50万元获得6年的承租权。根据双方约定,李某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享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针对出租饭店这项业务,该宾馆每年:应缴纳营业税=50×5%=2.5(万元);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5×(7%+3%)]=0.25(万元);应缴纳房产税=50×12%=6(万元);该宾馆共应缴纳税款=2.5+0.25+6=8.75(万元)。

  筹划思路:该宾馆可以要求李某既不办理独立营业执照,亦不办理税务登记证,同时也不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每年按时把原来“上交租金”的方式改为“上交管理费”,把饭店视作该宾馆的内设机构,即仍以宾馆的名义对外经营饭店,那么宾馆收取李某房屋租金部分的房产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就可以免除,只负担房产原值部分的房产税(此时房产税也以“管理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这样宾馆承担的税负大大降低。

  进行上述筹划方案的依据是: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 (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但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除本细则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且不办理税务登记证,而作为企业的内设机构来处理,这样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属于租赁行为(这一点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有区别的)。

  所以,李某是该宾馆的内部职工,如果该宾馆对李某经营的饭店作为内设机构来处理,在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情况下,是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

  可见,筹划后,由李某承担的房产原值部分房产税以“管理费”形式上交给宾馆,该宾馆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房产税,该宾馆每年只需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500×(1-30%)×1.2%]=3.36万元,共可少缴纳税款5.39万元(8.75-3.36)。

  由此可知,对于那些企业内部职工在本企业从事的营业行为,企业可以设置内设机构,在依法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既可以免除营业税纳税义务,又可以降低其他部分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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