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准则条文的理解和执行方面
(一)关于评估方法的选用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评估方法的选用,应恰当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唯一使用的方法。实际操作中存在这种情况,企业,尤其是其上级主管部门,一味强调用两种方法,但是没有考虑实际的可操作性,有些项目本身就只适合用一种方法的,评估师在解释无效的情况下迫于压力,导致生搬硬套地拼凑出第二种方法来(通常是收益法),明显降低了报告质量。另外,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如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也是一个难点。是选其中一个结果还是在一个结果的基础上调整,还是将各评估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如果用加权平均,如何确定权重又是一个难点。
(二)关于控股权和少数股权因素产生的溢价或折价问题以及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难点在于如何量化的问题上。这两方面的定性分析,都应该没有问题,问题是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实际操作上也只能不考虑这些因素对评估值的影响,只是披露相关问题,供报告使用者自己去考虑调整。如果对这两条的运用的一些原则性问题有所细化,评估师在操作中才有可能做出更科学合理的评估结果来。
(三)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的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六条)
实际情况是:一方面,由于分析调整的难度大,某些机构会忽略这个问题;另一方面,某些机构在划分标准上存在随意性,如溢余、非经营性资产的分析调整不够科学,使预测收益与相关资产范围不匹配,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会有明显影响。
(四)收益法运用过程中资本化率或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匹配的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九条)
收益与折现口径的匹配,本身是难点,当企业是一个跨行业的集团时,需要当针对不同业务类型、所涉及的不同行业分别进行收益预测分析,考虑折现口径时难度就更大。
(五)关于无形资产的质量、权属如何判断的问题(涉及《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评估执业过程中,应当明确评估对象及其相关权益状况。特别是运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时,无形资产的质量及权属的判断非常重要。其中的难点在于对专有技术的质量、权属如何判断,专有技术一般由企业自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没有申请相关的权利证明,这一点与专利权有明显不同。
如果是国家、省市立项的科研项目,政府提供部分项目经费的,可以让企业提供相关的科研成果鉴定报告,以证明专有技术的存在及其质量状况,并由报告上列明的项目承做人来判断权属问题。
如果是完全由企业自行研制自行拥有的专有技术,仅凭企业单方面的一些资料,而且企业又往往不愿提供关键性的材料(出于保密需求),评估师确实很难作出准确判断。
企业的一些无形资产往往是在账外的,如果不是企业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确实容易存在漏评,评估师即使关注了这个问题,如果企业故意隐瞒,还是很难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