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1)内部退养所得报酬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企业职工甲2007年1月1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每月退养费2 000元,一次取得补偿金24 000元,2007年的6月甲在另一单位任职受雇,每月取得工资、薪金2 000元,2008年1月1日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
2007年的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4 000÷12 2 000-1 600)=2 400。
余额2 400来确定1月份的适用税率是15%,速算扣除数是125,所以07年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4 000 2 000-1 600)×15%-125=3 535(元)。
2007年的2月到5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2 000-1 600)×5%=20(元)。
2007年的6月到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 000 2 000-1 600)×15%-125=235(元)。
2008年1月1日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本单位给的2 000元是离退休工资,是免税的。在外单位任职的2 000元还应该是纳税的。
2008年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 000-1 600)×5%=20(元),由于2008年3月起费用扣除标准为2 000元,甲在外单位任职收入2 000元,因此无需纳税。
综上所述,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支出当期一次性支付的应在当期费用中列支;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福利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该项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税务方面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要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外的部分,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