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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资产转让:注意税务与会计规定的差异[4]
作者: 毛岚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6-29 点击数:746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对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规范。本文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作了如下分析。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 ...

2.四通公司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为便于计算,假设投资前四通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0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1370万元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80万元

    无形资产300万元

    存货  750万元

    应收账款及货币资金  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7.5万元

    贷:负债科目2200万元

      实收资本(股本)214.29万元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713.21万元。

  四、免税重组时应注意的问题

  1.接受企业可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资产的计税成本。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本例中,四通公司向三和公司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占所支付的股权的账面价值的比例为:500÷214.29×100%=233.33%>20%,因此,三和公司应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高于20%,不属于免税重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如前所述,年终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如果四通公司向三和公司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则三和公司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四通公司接受三和公司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三和公司的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对四通公司来说,在税收上只能按1250(1400-200+70-20)万元的固定资产净值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按账面原价200万元计算摊销,领用或出售的存货只能以三和公司原账面价值作为主营业务成本(这是假设股权票面价值不高于20%时,受资企业应按投资企业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四通公司在会计上已经按资产的评估价入账,即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调整期最长不超过10年。

  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中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即使四通公司向三和公司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在三和公司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情况下,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四通公司对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入账,由于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四通公司可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资产的计税成本,所以不产生财税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符合免税条件的整体资产转让只是暂不确认整体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非免税重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假设本例中三和公司净资产200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增值1000万元,取得四通公司股权支付额2700万元,取得非股权支付额300万元,非股权支付额占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为300÷2700=11%,小于20%,这时三和公司虽然属于免税的整体资产转让,但是由于取得了300万元的非股权支付额,按照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应该将这300万元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对应的所得为:1000÷3000×300=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33%=33(万元)。此外,三和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即为:2000-300(非股权支付额)+100(实现的收益)=1800(万元)。假设三和公司将四通公司给予的股权以2700万元转让,将实现转让所得900万元(2700-1800),加上原非股权支付额300万元确认的100万元所得,正好等于整体资产增值1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00×33%=297(万元),两次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33+297)=330万元,等于整体资产转让增值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33%=330万元,所以,符合免税条件的整体资产转让只是暂不确认整体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非免税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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