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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资产转让:注意税务与会计规定的差异[3]
作者: 毛岚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6-29 点击数:746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对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规范。本文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作了如下分析。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 ...

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500万元营业外收入2500万元。

  其中:换出资产公允价值3000万元,房产应交的营业税=1370×5%=68.5(万元),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300×5%=15(万元),设备应交的增值税=80÷(1+4%)×4%=3.1(万元),原材料应交的增值税=180×17%=30.6(万元),产成品应交的增值税=570×17%=96.9(万元)。

  增值税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1万元

    贷:银行存款1.55万元

      营业外收入1.55万元

  结转存货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原材料1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万元

    贷:产成品450万元。

  三和公司应享有四通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9000×30%=2700(万元)。这里三和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2714.1万元,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700万元,其差额14.1万元应当作为商誉,但在会计处理时不能确认商誉,而是将商誉包括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中,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相反,若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则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收入”科目。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企业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全部资产增值(2500-200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以后,对投资持有期间分回的利润按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按“股权投资所得”进行所得税处理。

  由于三和公司已经确认了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税法上取得的股权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会计上也是按照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这时不会产生财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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