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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资产转让:注意税务与会计规定的差异[2]
作者: 毛岚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6-29 点击数:777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对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规范。本文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作了如下分析。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 ...

接受企业的会计处理

  在新准则下,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入账。

  对于投资企业资产公允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形成的差额,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对于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投资企业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另外,新介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大于其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部分(或股票发行溢价部分)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征所得税,作资本公积处理。

  三、举例说明

  三和公司2007年4月向四通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转让,二者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转让时,三和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有关数据如下:资产总计2500万元。其中,非现金资产账面成本2000万元,公允价2500万元。主要包括:房产原价1400万元,累计折旧200万元,公允价1370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00万元,公允价300万元;大型设备一台,原价70万元,累计折20万元,公允价80万元;原材料成本100万元,公允价180万元,公允价等于计税价;产成品成本450万元,公允价570万元,公允价等于计税价;其余500万元为应收账款货币资金。负债总计22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计300万元。

  经评估,三和公司的净资产为800万元(即对三和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后的净增值额为500万元),全部作为对四通公司的投资,按照双方约定,投资后三和公司除享有四通公司30%的股权外,四通公司再向三和公司支付现金(非股权支付额)500万元。三和公司对四通公司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投资时四通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000万元(假设所有者权益全部为可辨认净资产),流转税只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

  1.三和公司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先按公允价值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2714.1万元(3000+68.5+15+3.1+30.6+96.9-500)

    银行存款500万元

    累计折旧200万元

    负债科目22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1400万元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70万元

      无形资产  2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570万元

      其他业务收入  1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83.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7.5万元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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