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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类纳税调整项目填报详解[3]
作者: 李记有 董春辉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6-18 点击数:563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1.视同销售成本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2行。   说明:因为视同销售收入是作为纳税调增项目出现的,所以与之相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就应该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处理。   2.工资、薪金支出根据《 ...

10.住房公积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本行调整的是企业超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在此作纳税调增。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不属于罚金和罚款,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12.税收滞纳金

  根据税法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在此作纳税调增。

  13.赞助支出

  “调增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且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

  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在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中填报。

  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调增金额”填报超标准缴纳的各种保险金额。调“调减金额”金额填报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的金额。

  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

  “调减金额”填报会计核算中未列入当期费用,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扣除的金额。

  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按会计准则规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于会计上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因此如果分期等额收款的话会存在前面冲减的财务费用多,后面冲减财务费用少。而根据税法的规定,确认收入应该是等额的,这里就产生了一个暂时性差异,前期需要调减,后期需要调增。

  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需要调增的支出。

  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根据税法规定,与不征税收入相对应的资产形成的费用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在此作纳税调增。

  19.加计扣除

  此项目是调减项目,“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加计扣除额合计”金额栏数据。本数据同时填入主表第20行。

  根据附表五,加计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其他。

  20.其他

  填报会计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扣除类项目金额,如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应结转的存货成本、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的相关扣除项目调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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