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因为视同销售收入是作为纳税调增项目出现的,所以与之相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就应该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处理。
2.工资、薪金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由此可见,实际发生并合理是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条件。
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需要作纳税调增。
对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其扣除金额应当是当年实际发生的部分而不是当年按核定的工资总额计提的部分。如果计提部分大于实际发生数,应作纳税调增。对于2008年实际发生的工资,如果动用了2007年的工资结余则可以纳税调减,道理很简单,因为2007年这部分工资已经进行了纳税调增,2008年实际发生时,这部分工资在会计上并没有计入成本费用,所以可相应调减。
另外,对于非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还要注意实际发生并不等于实际支付。例如有的企业按照员工提供的劳务情况按规定计提了工资,但是由于近期财务困难,有一部分工资未能发放,这部分工资可否税前扣除呢?在实务中这个问题争议很大。个人认为,这部分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一项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原则是实际发生、合理、相关。同时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这部分工资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没有支付并不等于没有实际发生,但这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计提的工资必须是真实合理的。
3.职工福利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2008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该首先冲减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冲减完贷方余额后方可计入本年的成本费用,并不得超过允许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或没有冲减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而直接计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部分都需要纳税调增。
对于纳税调减事项主要存在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如果2007年有工资结余,则2007年此部分工资结余需要作纳税调整,与之相对应的福利费也需要作纳税调增;如果2008年发放的工资动用了以前年度工资结余,则发生的福利费应该按包括工资结余在内的2008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14%扣除,这样就有可能有部分福利费应作纳税调减。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与福利费类似,如果2007年有工资结余,则与之相对应的应付职工教育经费也会作了纳税调增。如果2008年发放的工资动用了以前年度工资结余,则2008年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也可能有部分应作纳税调减。
另外,还要注意教育经费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没有时间的限制。
5.工会经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此费用扣除的条件是必须以向工会实际拨缴并取得工会专用收款收据,如果没有相应的合法凭证或扣缴比例超过2%则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与福利费类似,工效挂钩的企业也可能有部分工会经费需要作纳税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