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与13号令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影响?面对新办法,企业特别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一些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专家。专家认为,新办法的规定更加宽松、更加人性化,对减轻税企双方的汇算清缴工作压力,提升工作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报批时间延长,且即报即批
新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还可适当延期申请。
据悉,按照13号令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具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经理邴丽楠就此分析说,与13号令相比,新办法将审批期限延长了30天,给企业留足了整理报批材料的时间,大大方便了企业。同时,新办法对企业资产报损审批实行即报即批制度,企业可以在年度内随时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必等到年度末集中申报。
“这个规定对税企双方来说都比较宽松,特别是对一些分支机构较多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特别有利。在过去15天的申报期限内,如果除去元旦假期和周六、周日,企业的实际申报时间就只有10天左右,报损项目如果较多,时间就显得相当紧迫。”邴丽楠说。
邴丽楠还介绍,新办法不仅延长了企业的申报时间,还进一步对税务机关的审批期限进行了统一。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而13号令的相关规定因税务机关的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县级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市级为30个工作日,省级为60个工作日。
实地审核后置,资料齐全就给批
按照新办法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有纳税人认为,这一规定实质上放宽了企业资产报损的限制———企业只要申请资料齐全,税务局就可以批准,实地审核被放在了事后。
据国嘉亚太(北京)税务师事务所顾问齐玉生介绍,按照13号令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需要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因资产损失数额较大、外部合法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齐玉生说:“也就是说,按照以前的规定,企业递交相关报损材料后,税务机关必须核实属实后才能批复。”
一位税务干部也向记者证实,以前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的财产报损申请后,都要花很大的人力物力去企业实地核查,加上时间所限,并不能保证所有的核查都准确。现在新办法将资产损失的检查核实工作后置,相对减轻了工作压力,进一步理顺了税务工作流程,对提升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以及提高核查的准确性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税务中介专家也强调,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报损监管的放松,企业从此可以掉以轻心。因为按照新办法的规定,企业资产报损获批并实现扣除后,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企业的税务风险相应提高。一位税务中介专家表示:“这样的规定表明国家努力在增强纳税人自我检查、自我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一方面,放宽对企业的审批,另一方面,把审核后置,强化稽查,使企业对虚假报损心存畏惧,提高企业的纳税遵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