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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损失税前扣除三方案比较
作者: 章建良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6-16 点击数:395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某国有大型企业2008年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负责该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发现,该企业账面历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650万元、预付账款700万元、其他应收款800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账面净值为0。该注册税务师在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后得知,上述债权损失在2006 ...
某国有大型企业2008年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负责该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发现,该企业账面历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650万元、预付账款700万元、其他应收款800万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账面净值为0。该注册税务师在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后得知,上述债权损失在2006年进行财产报损时,由于无法取得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证据,企业未进行报批,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了纳税调增处理。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都是货款性质的债权,其他应收款是与企业原主管财务的副总存在一定关联的企业借款。企业财务人员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两个新政策出台后,该企业发生的上述财产损失可否在2009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方案设计

  方案一: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因此,企业如果能够按照财税〔2009〕5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重新收集上述债权损失的证据,并提供合适的理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方案二:对于应收账款650万元、预付账款700万元,制定一个关联方的资产打包处置方案,以300万元的低价,整体打包转让给关联方,待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将资产处置方案、转让合同、入账依据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坏账损失1050万元(650+700-300)。

  对于其他应收款800万元,建议企业按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原因而形成的损失来处理。企业应当收集当时往来借款发生时资金借贷制度、审批手续流程等控制缺陷的证据,上级主管部门定性证明以及企业对债权损失产生的原因说明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损失税前扣除。

  方案三: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其公司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收回的可能性有多大。该公司财务人员介绍,如果诉诸法律,债权收回的可能性在50%左右。于是,注册税务师建议企业利用异地无关联的第三方购买债权,购买价格为债权标的价格的一半,即(650+700)÷2=675(万元),同时企业股东对该第三方的债权予以担保,并给予其他一些如采购、供货上的优惠。对于其他应收款800万元,建议采用与方案二相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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