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长期应收款105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
2007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长期应收款351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880
贷:财务费用4880
2008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长期应收款351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348
贷:财务费用3348
2009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长期应收款351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772
贷:财务费用1772
(2)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
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
借:长期应收款105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
其他应付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
2007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长期应收款35100
借:其他应付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880
贷:财务费用4880
2008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长期应收款35100
借:其他应付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348
贷:财务费用3348
2009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长期应收款35100
借:其他应付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772
贷:财务费用1772
(3)在收取最后一期款项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与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方式下相同,2007年12月31日和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与在销售时一次计缴增值税方式下相同,2009年12月31日,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35100
贷:长期应收款35100
借:其他应付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772
贷:财务费用1772
由上可见,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无论是在销售时或收取最后一期款项时一次性计缴,还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均不应影响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长期应收款”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金额,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增值税计缴方式下,“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长期应收款”及“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会计计量应当是一致的。从会计实务看,采用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方式更为合理,这一方式既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的规定;又满足税务部门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要求,因增值税税控系统是根据输入的价款和适用的税率自动计算增值税额,也使原始凭证的增值税额和收现总额与其记账凭证上会计分录的金额保持了一致性。
参考文献:
[1]陈敏、何振华:《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财会通讯(综合版)》2007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