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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司法规引发的相关会计问题[3]
作者: 胡少先   中国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09-05-31 点击数:749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现行《公司法》是在1993年颁发并于1994年7月1日实施的旧《公司法》的基础上、历经1999年第一次修正、2004年第二次修正、2005年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配合新的《公司法》的施行,国务院修订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应修订出台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经过一年的实践,该等公司法规引发了以下会计问题。

五、资产处置

  新《公司法》就上市公司重大交易决策机制做出新的规定。如《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含义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交易事项规定为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行为;二是交易重大性的标准为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三是明确一年内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合并计算,以防止上市公司化整为零、分拆交易,规避适用重大交易决策机制;四是明确重大交易决策权归属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五是股东大会表决机制采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以使重大交易决策能代表绝对多数股东的意见和利益。因此,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处理或担保的会计处理上,尚需关注其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六、亏损弥补

  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其弥补的资金渠道有法定盈余公积和当年实行的净利润。并不是所有的公积金都可以用来弥补亏损。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第169条增加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禁止性规定,杜绝了公司操纵盈余管理中的漏洞。其理由是资本公积不同于盈余公积,其来源是公司股票发行的溢价款、接受捐赠等收入,而非公司的利润或盈余,因此,从理论上讲,资本公积不应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从会计角度看,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部分。资本公积是否可以弥补亏损,在实务工作中存有不同看法。如财政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中明确,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要记入“资本公积一关联交易价差”科目,该等关联交易价差不得用于弥补亏损。除此之外,其他并无类似的规定。这次新的《公司法》明确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限制了亏损弥补的资金来源,规范了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也解决实务中对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词义游移。

  七、利润分配

  (一)有限公司长期有利润而不分配,股东可以选择退出《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在有限责任公司实践中,经常出现大股东利用公司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权益之情形;而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为对相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提供了退出机制,体现了股东权益保护和股东利益平等原则。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的会计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要减资。

  会计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退出股东股权份额)
    资本公积(原先资本溢价比例部分)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溢价收购超过原溢价部分的溢价款)
    贷:银行存款现金
      资本公积(折价收购时的折价差)

  至于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要求,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O号令)中有明确的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之一就是,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二)删除了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167条删除了原《公司法》有关按净利润提取5-10%法定公益金的强制性规定。删除的理由是,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随着社会福利制度的变化,已不宜在公司法中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企业经批准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此外,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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