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主体理论为基础对合并报表的编制做出了较全面的规范。主体观是把母公司对各子公司的少数股权视为集团这一主体的股东权益,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部分。相应地,集团的合并收益也包含子公司少数股权分享的那部分收益。主体理论依据的会计恒等式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强调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不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系,因此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目的是向合并主体所有股东反映其所控制的资源,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母公司的信息需求。主体理论主张采用“完全合并法”,商誉按子公司全部公允价值计算列示。另外,所有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利润都在合并时100%抵消。该理论具有以下特征:(1)企业集团内所有股东一视同仁,不论是多数股东还是少数股东均作为该集团的股东,并不过分强调控股公司的权益;(2)子公司虽然为母公司所购买,但是其本身依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合并净收益应属于企业集团全部股东的收益,要在多数股权和少数股权之间加以分配;(3)少数股权是整个企业集团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应与多数股权同样列示。采用这种理论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完整地反映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内部销售交易的特点
在内部购销活动中,销售企业将集团内部销售作为收入确认并计算销售利润,购买企业则以支付购货的价款作为其成本,因而在本期内未实现对外销售形成的期末存货价值中相应地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为真正的存货成本(即销售企业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另一部分为销售企业的销售毛利(即其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的差额)。对于期末存货价值中包括的这部分销售毛利,从企业集团整体来看,并不是真正实现的利润。因为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商品购销活动实际上相当于企业内部物资调拨活动,既不会实现利润。也不会增加商品的价值。因此将期末存货价值中销售企业作为利润确认的部分,称之为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根据主体理论,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将存货价值中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编制抵销分录时,按集团内部销售企业销售该商品的收入,借记“营业收入”项目;按销售企业销售该商品的成本,贷记“营业成本:项目;按当期期末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金额,贷记“存货”项目。
如果上期内部购进商品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由于不涉及内部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抵销处理,在本期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不涉及对其进行处理的问题。但如果上期内部购进并形成期末存货,则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抵销,直接影响上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净利润金额的减少,最终影响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金额的减少。由于本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本期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而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是作为其实现利润的部分包括在其期初未分配利润之中的,以母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为基础加总得出的期初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就可能与上期合并财务报表的期末未分配利润的金额不一致。因此,上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也对本期的期初未分配利润产生了影响,本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必须在合并母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基础上,将上期抵销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销,调整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金额。
三、内部销售交易及债权债务抵销处理
一是存货顺销。在存货的内部交易中,母公司将商品销售给子公司的销货,称为顺销。
[例1]上图公司2007年1月1日持有学友公司70%的股份。上图公司2007年向学友公司销售A产品100台,每台售价5万元,价款已收存银行。A产品每台成本3万元。2007年学友公司从上图公司购人的A产品对外售出40台,其余部分形成存货。
在当期内部购进商品并形成存货时,一方面将销售企业实现的内部销售收入及对应的销售成本予以抵销,另一方面将内部购进形成的存货价值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借:营业收入 5000000
贷:营业成本 5000000
借:营业成本 1200000
贷:存货 1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