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业务包括:(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即不确认销售收入,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相关的税费。(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例4]某股份有限公司将自产的一批产品以市场价格发放给职工,用作职工福利,该批商品的成本是8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元,增值税税率17%。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只有按公允价值发放给职工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该公司确认的营业利润是2000元。但有限责任公司则既可以按公允价值发放,也可不按公允价值发放。如果按公允价值发放,会计处理同上。假如按成本价发放,则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97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此时,该公司不确认营业利润,但要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根据上述的分析,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依据是否确认销售收入,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的。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总、分机构之间的异地机构代销等。这三种视同销售行为,从形式到实质都具有销售特征,二般情况下都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第二,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的。包括: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这两种视同销售行为,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仅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第三,需要根据情况判断是否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的。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