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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销售收入确认分析[2]
作者: 姚金武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05-30 点击数:617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为了保证增值税抵扣环节的连续与税收负担的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八种类型的“视同销售”行为。但会计上视同销售没有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没有专门章节的内容。视同销售行为中哪些应确认销售收入,哪些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这就需要认真甄别其业务的 ...

这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一并进行了处理,符合“统一法”核算要求。但假如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既可以参照新准则如同上述的处理,也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非货币性交易换人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不涉及补价时,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00

  贷:产成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资本公积 2000

  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的这种区别,是因为上市公司对这种交易特别强调公允性,而且对所有者权益的核算管理严格。而非上市公司则不一定,所以会计处理上可以木确认销售收入,不体现营业利润,而作为“资本公积”来调整。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首先应明确的是,上市公司不可以用产品分配股利,这种类型业务只会存在于非上市公司,且只能是按照市场售价进行分配。

  [例3]某公司是一家非上市公司,将自产的一批产品按市场售价作为应付利润分配给投资者。该产品的成本是8000元,市场售价10000元,增值税税率17%。

  这一业务虽然没有直接的货币流入或流出,但实际上与将货物出售后取得货币资产,然后再分配利润给股东并无实质区别。因此,这一视同销售行为应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付利润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产成品 8000

  本例中按高于市场售价进行分配在实际业务中是不可能存在的,但有限责任公司按低于市场价进行分配不会违背现行的企业制度和财经法规,这时就只能按成本结转而不确认销售收入,不过这会对所有者权益形成影响,需要动用资本公积来调整平衡。假设本例中按7000元的价格分配给投资者,则当期可以不确认营业收入,而产品成本结转。则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利润 8700

  资本公积 1000

  贷:产成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这样的处理在业务上是一种假定,其会计处理也是理论意义上的,在实际工作和业务中一般比较少见。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类业务并非销售活动,无论哪种类型的企业,会计上都不需要做贷记收入类账户的处理,即不确认销售收入。因为这时企业并未获得经济利益,只要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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