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同销售的“代销行为”
代销行为包括:(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代销);(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异地)机构用于销售(异地分机构代销)。前二种代销行为是一种较为复杂的销售形式,一般都作为会计销售进行处理。第三种代销行为是一种实质性的销售。只是具有两个环节,故同样作为会计销售处理而确认销售收入,但货物移送要开增值税专业发票,调出方计销项税额,调入方计进项税额。
[例1]某土业企业总公司设在A市,有一独立核算的生产分厂设在B县,B县生产完成的产品要调拨到A市销售,假设B县分厂6月份调拨产品给总公司8000元,计税价为10000元。为适应纳税环节,生产分厂建立半级核算制度,即生产经营成本、销售由生产分厂核算,利润及其分配并到总公司核算。生产分厂的会计处理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产成品 8000
总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二、视同销售的“对外业务”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例2]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当期将自产的一批产品对外投资,该产品的成本是8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元,投资作价10000元,增值税税率17%。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首先要判断该交换是否存在商业实质,以及是否满足公允价值运用的条件。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两种条件,准则规定:“若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相当于按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营业利润”。如果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则要采用账面价值结转,而且不确认损益。假设本例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其会计处理为;
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结转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产成品 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