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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销售收入确认分析
作者: 姚金武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05-30 点击数:590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为了保证增值税抵扣环节的连续与税收负担的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八种类型的“视同销售”行为。但会计上视同销售没有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没有专门章节的内容。视同销售行为中哪些应确认销售收入,哪些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这就需要认真甄别其业务的 ...
为了保证增值税抵扣环节的连续与税收负担的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八种类型的“视同销售”行为。但会计上视同销售没有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没有专门章节的内容。视同销售行为中哪些应确认销售收入,哪些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这就需要认真甄别其业务的实质、公允价值的运用等,以判断是会计销售行为还是应税销售的行为。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了销售收入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但这些条件是关于销售业务中确认收入的时点条件,而不是视同销售行为中判别是否为销售业务的确认条件。因为视同销售除了代销行为之外在形式上并不是本来意义上的销售,是从税收法律意义上认定的销售,大多属于财务会计中的非货币资产交换,其中有的具有会计销售的实质,有的是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符合公允价值运用条件的会计销售,要以商业凭据为依据,确认销售收入,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不符合公允价值运用条件的应税销售,不做销售收入处理,而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及所得税。

  一、视同销售的“代销行为”

  代销行为包括:(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代销);(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异地)机构用于销售(异地分机构代销)。前二种代销行为是一种较为复杂的销售形式,一般都作为会计销售进行处理。第三种代销行为是一种实质性的销售。只是具有两个环节,故同样作为会计销售处理而确认销售收入,但货物移送要开增值税专业发票,调出方计销项税额,调入方计进项税额。

  [例1]某土业企业总公司设在A市,有一独立核算的生产分厂设在B县,B县生产完成的产品要调拨到A市销售,假设B县分厂6月份调拨产品给总公司8000元,计税价为10000元。为适应纳税环节,生产分厂建立半级核算制度,即生产经营成本、销售由生产分厂核算,利润及其分配并到总公司核算。生产分厂的会计处理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产成品 8000

  总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二、视同销售的“对外业务”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例2]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当期将自产的一批产品对外投资,该产品的成本是8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元,投资作价10000元,增值税税率17%。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首先要判断该交换是否存在商业实质,以及是否满足公允价值运用的条件。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两种条件,准则规定:“若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相当于按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营业利润”。如果有一个条件不符合,则要采用账面价值结转,而且不确认损益。假设本例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其会计处理为;

  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结转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产成品 8000

Total: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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