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银行存款 75000
贷:应收债券投资收益 20000
对外投资——债券投资 53000
其他收入 2000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53000
贷:事业基金——般基金 53000
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持有债券的前四年都是以每年5000元的利息收入入账的,而第五年入账的利息收入却只有2000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对于事业单位来说,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每期利息收入和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计利息收入的差额,即为每期溢折价的摊销数。当期按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扣除当期摊销的溢价,或当期按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与摊销的折价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上例中,在直线摊销法下,该事业单位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购入债券时:
借:对外投资——债券投资(面值) 50000
——债券投资(溢价) 3000(53000-50000)
贷:银行存款 53000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53000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53000
若该债券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年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则前4年每年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对外投资——债券投资(溢价) 600(53000-50000)/5]
其他收入 4400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600
货: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600
最后一年收到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55000
贷:对外投资——债券投资(面值) 50000
——债券投资(溢价) 600
其他收入 4400
借: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50600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5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