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宗庆后涉税风波看企业家税收风险防范[2]
作者: 卢慧菲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9 点击数:553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不久前,《财经》杂志发表题为《宗庆后税案风波》的署名文章,报道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近3亿元。来自新华网的报道说,宗庆后表示正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此消息引起人们对企业家税收风险以及一些涉税问题的关注和争论。为此,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 ...

刘剑文指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宗庆后的全部所得,无论发生于中国境内还是境外,都应作为其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发生于境外的所得,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可给予税收抵免。他还强调,境外支付的所得并不一定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税收来源地管辖权规则,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根据劳务提供地对所得予以确定。宗庆后任职、受雇于中国境内,其经营管理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即便其收入在境外支付,也应当认定为中国境内的所得。

  施正文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因任职、受雇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如果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尽管由境外子公司支付,仍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其在境外子公司所纳税款,不能在我国抵免;如果认定为股息、红利所得,因支付者的公司在境外,则为境外所得,所纳税款可以抵免;如果认定为财产转让所得,在境外转让的属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可抵免,在境内转让的,不得抵免。

  对于将境外支付收入打入境外个人账户是否属于合理避税问题,刘剑文表示,我国法律只要求企业开立基本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开支所有款项,并没要求个人开立基本账户以及将个人款项汇入此账户。如果宗庆后将其所得汇入他人账户,就是将个人财产进行了转移,并隐匿了个人财产,必然导致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其纳税义务,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当前我国个人账户管理不规范,为个人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税收提供了便利,实现银行与税务机关协作,应是未来征管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不纳税申报是否构成偷税

  据报道,宗庆后1996年~2007年间未按规定纳税申报。这引起了人们对不纳税申报是否构成偷税罪的争论。

  刘剑文表示,税法规定,从2007年起,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的个人,无论税款是否已缴纳,都必须自行纳税申报。宗庆后负有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但宗庆后如果未按规定纳税申报,还不足以追究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据《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达到应纳税额10%以上的,方构成偷税罪。从上述偷税行为要件来看,必须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为前提,在满足此要件的基础上,再查明其拖欠税款达到《刑法》列举的标准,才能被认定为偷税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邬明安表示,刑法为偷税罪设置的入罪门槛较高。刑法修改时曾考虑增设不申报纳税罪,但怕出现法不责众局面而放弃,1997年才在偷税行为中增加了“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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