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宗庆后主要有四类收入,一是任职合资公司的工资、补贴、年度利润奖等常规收入;二是低价股权奖励和高价股权回购收益;三是从持有奖励股中获得的股权分红收益;四是通过个人持股从控股企业中获得的分红等。这引起了人们对股权奖励、回购等收入算哪类所得的争论。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涉及11项所得,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比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月薪超过10万元的部分即适用45%的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动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因此,对宗庆后各项收入的定性很关键,直接关系到其纳税义务的确定。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施正文教授指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宗庆后从任职合资公司取得的月薪、年度补贴、奖金应属工资、薪金所得。另外,由于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雇员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等项目,因此宗庆后低价取得的股权奖励和高价股权回购收益,也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价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与业绩挂钩的股权回购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因此宗庆后获得的股权分红收益,也应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而第三类收入———因持有奖励股取得的分红则属股息、红利所得,因为这是宗庆后因持有股权基于市场行为获得的收益,不同于与业绩挂钩的股权回购收入。同样,第四类收入———通过持股从合资企业获得的分红也属股息、红利所得。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指出,宗庆后因股权奖励取得的各项收入数额巨大,如何定性很重要。其中宗庆后获得的低价股权奖励和高价股权回购收益,与宗庆后的业绩相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颁布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持股期间,宗庆后从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仅与企业的经营相关,无关其个人业绩,这部分所得应属股息、红利所得。宗庆后的股份被达能公司回购,表面看似乎为个人转让股票行为,所得应属财产转让所得,但从股权奖励协议看,达能公司回购宗庆后的股权价格,与宗庆后的业绩挂钩,远高于市场价,具有对宗庆后业绩给予奖励的性质,相应所得应属工资、薪金所得。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注册执业律师滕祥志对此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劳动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从属性、身份唯一性,从理论上讲,一个自然人只能与一家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在一家单位领取工资、薪金。宗庆后只能与一家合资企业为劳动合同关系,与其余的均为提供特定服务、完成特定事项、贡献特定技能的聘用关系,与律师、会计师提供服务性质一样,所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另外,股权奖励在股票未卖出时未形成所得,不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境外公司股权回购所得,则属财产转让所得。
境外所得汇入他人账户是否为合理避税行为
据报道,自1996年娃哈哈集团与达能集团合资至2006年,达能集团以“服务费”、境外子公司“奖励股”股利及股权回购名义,向宗庆后支付薪酬共计7100万美元。这些境外支付分别被打进宗庆后及其妻女等在香港的个人账户。这引起了人们关于境外支付安排是不是合理避税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