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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新政
作者: 王学军   中国会计报 发布时间:2009-05-29 点击数:380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于日前出台。   企业清算:从此不再持续经营   与告别持续经营前提相对应,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源于终止。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为特定原因终止时,清理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于日前出台。

  企业清算:从此不再持续经营

  与告别持续经营前提相对应,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源于终止。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为特定原因终止时,清理企业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企业只要进入清算,持续经营的假设将不复存在。持续经营原本是会计核算的四大基本前提之一,企业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都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总体是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这一点已经在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和国税函[2008]108号文件设计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得到了完整体现,也就是说会计假设在所得税上也是大体被遵循的,只不过在个别地方基于保护税基的需要进行了修正。

  企业清算期间已经不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核算原则将不再适用,因而会计核算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也应终止持续经营假设

  与告别持续经营前提相对应,企业清算时应以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纳税年度。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无论清算期间实际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都要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以该期间为基准计算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如果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该年度终止经营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年度,此后则属于清算年度。不过,稍有遗憾的是,财税[2009]60号文件并没有规定如何确定企业清算期间的开始日,实际工作中需要结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判断。

  清算财产:都要视同变现

  企业清算税务处理的核心是企业清算环节清算财产(资产)的处理。

  清算环节的资产所隐含的增值或者损失一律视同实现。清算是企业解散前的最后一道环节。

  一般来说,清算完毕后,企业作为一个法律主体、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的资格都会随之消亡。我国税法承认企业的独立纳税人资格,因此需要在企业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前就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在企业层面对企业资产隐含价值行使课税权的最后环节。所以,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变现,确认增值或者损失。

  确认清算环节企业资产的增值或者损失应按其可变现价值或者公允价值进行计算。清算期间,企业实际处置资产时按照正常交易价格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其公允价值。

  对于清算企业没有实际处置的资产,应按照其可变现价值来确认隐性的资产变现损益。《企业所得税法》本身没有对可变现价 值进行定义,此时可以移植《企业会计准则》对可变现净值的规范加以确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应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来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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