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007年10月,A公司因意外发生火灾,导致仓库原材料被毁。经盘查,材料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以上材料进项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和纳税调整。
被毁材料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元)。
发生火灾后A公司应做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
贷:原材料5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59.5
经税务机关认证批准损失后A公司应做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58059.5贷: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
第二,增值税销项税方面。也要分不同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正常销售货物情况下,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这部分销项税额因其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2007年10月,A公司对外销售一批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100000元,销项税额为17000元,货款已存入银行。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2.由自身承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比如对外捐赠货物的销项税额,在整体捐赠成本没有超过捐赠限额的情况下,随捐赠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2007年10月,A公司将自产电器通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捐赠给社会福利院。该批电器账面价值20万元,市场售价30万元,企业因捐赠发生各项辅助费用2万元(假设整体捐赠成本没有超过捐赠限额)。
A公司应计提的视同销售销项税额=300000×17%=51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271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银行存款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