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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增值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作者: 王占伟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8 点击数:366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最近,不少企业打电话向河南省焦作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范围中“税金”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 ...
最近,不少企业打电话向河南焦作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范围中“税金”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原有规定并没有对增值税的税前扣除进行说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增值税如何进行处理?结合新旧政策,注册税务师从两方面对相关变化举例作了说明。

  第一,增值税进项税方面。增值税是价外税,纳税人购进货物时,价款与税款是分离的。那么,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一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应该分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购进货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因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所以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100000元,税金17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2.购置固定资产未抵扣的增值税。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随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2007年10月,A公司购入5台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价税合计35100元(不含税价款30000元,税额为51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35100

    贷:银行存款35100

  3.出口货物业务中,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转入货物的销售成本,随同销售成本的结转得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A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自营出口电器30000台,离岸价格为每台21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7.0661元,出口退税率为15%。

  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30000×210×7.0661=44516430(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4516430×(17%-15%)-0=890328.6(元)。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890328.6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90328.6

Total: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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