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增值税进项税方面。增值税是价外税,纳税人购进货物时,价款与税款是分离的。那么,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一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应该分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购进货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因不参与成本和损益的计算,所以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100000元,税金17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2.购置固定资产未抵扣的增值税。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随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2007年10月,A公司购入5台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价税合计35100元(不含税价款30000元,税额为5100元)。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35100
3.出口货物业务中,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应转入货物的销售成本,随同销售成本的结转得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例:A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自营出口电器30000台,离岸价格为每台21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7.0661元,出口退税率为15%。
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30000×210×7.0661=44516430(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4516430×(17%-15%)-0=890328.6(元)。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890328.6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903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