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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2]
作者: 毕君业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5-28 点击数:391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2008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可以,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

参考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1.职工困难补助费;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一般有职工探亲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

  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取,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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